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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234 [ 发文字号 ]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8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区琪茗纤体美容中心)

(部分节选)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81号


当事人:渝北区琪茗纤体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TLNW1J

住 所(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支路317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支路317号附3号”的“渝北区琪茗纤体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库房内发现待使用的产品:一、产品名称:“琪茗”隔离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58,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6,生产厂家: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g,数量:39盒;二、“琪茗”修护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58,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6,生产厂家: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g,数量:35盒;三、产品名称:“琪茗”晚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58,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6,生产厂家: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0g,数量:37盒。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28日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进行了扣押 ,并于2024年1月16日对其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省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琪茗”隔离霜39盒、“琪茗”修护霜35盒、“琪茗”晚霜37盒。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华夏银行网点(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账号:8191000056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4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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