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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7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贝恩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贝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AB5G6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89号B2层B-26

  法定代表人:蔡*兰

  注册资本:5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渝北食登字[2023]第00013号 ,

       生产经营品种:饼干、糕点等。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89号B2层B-26的重庆贝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MA61AB5G6C,登记证编号:渝北食登字[2023]第 00013号,负责人:蔡家兰,从事食品小作坊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加工区操作台上放有1、春消抹茶(抹茶粉)3袋,其中1袋拆封,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8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2、台杰馅料2袋,其中1袋生产日期20220820,另1袋生产日期20220629,保质期360天,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并对涉嫌超过保质期的相关食品进行了现场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实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进行了立案,由本局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此案,执法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材料;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与新光天地百货(重庆)有限公司签订了库房使用合同 ,库房使用费每月9000.00元。当事人于 2020年12月1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成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61AB5G6C,2023年8月4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其编号:渝北食登字[2023]第00013号 ,从事生产经营品种饼干、糕点等。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健康证,对加工区操作台上的食品原料一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加工区操作台上2种食品原料外包装情况:1、春消抹茶(抹茶芬)3袋,其中1袋拆封,净含量100g/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8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生产商:重庆北施林茶业有限公司2、台杰馅料2袋,净含量5kg/袋,其中1袋生产日期20220820,另1袋生产日期20220629,保质期:360天。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生产厂家:湖南台杰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饼干、糕点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因变更经营场所,不能提供票据,抹茶粉购进3袋 ,55元/袋 ,货值165元 ,台杰馅料2袋, 165元/袋,货值330元,总货值495元。当事人使用抹茶芬和台杰馅料,是加工蛋糕的辅料,无法计算获得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库房使用合同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组二: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法的事实;

证据组三: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食品标签,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其他相关的案件证据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及时改正,并主动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袋 ;

2、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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