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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4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2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500112MA5U4PRF8R;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5社1幢1-2层;
经营者:陈*义;
身份证号码:510225******7434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5社1幢1-2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5月5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到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我局辖区渝北区玉峰山镇香溪村5社1幢1-2层的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有“农夫雨露山泉”牌桶装水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配合下对该仓库的商品、包材、设施设备进行了检查,在现场发现了“农夫雨露山泉”牌桶装水64桶(规格17.98L),贴标(商标)36卷和热缩封口膜6捆。
经执法人员与相关权利人确认,相关权利人未在重庆市渝北区境内授权委托任何单位、个人生产“农夫山泉”产品。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了扣押,你单位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
你单位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5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
你单位于2016年3月13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核准注册,从事桶装水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50011203507,食品类别:饮料。你单位一直从事桶装水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2年6月,你单位以重庆臻品饮用水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冰容饮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陈*义)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农夫雨露商标。2022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2023年4月初,你单位自行设计农夫雨露山泉的商标,并向安徽省桐城市云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订购了的农夫雨露山泉贴标(300张)和热缩膜(7500只)。2023年4月20日,你单位开始生产农夫雨露山泉桶装水并试销售。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在其仓库查获未销售的农夫雨露山泉桶装水64桶及贴标(商标)36卷和热缩封口膜6捆。
同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你单位生产的农夫雨露山泉(规格17.9L)64桶,经鉴定上述产品不是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侵犯了我司“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未在重庆市渝北区境内授权委托任何单位、个人生产“农夫山泉”产品。
由于你单位为合法的桶装水生产企业,桶装水的生产工艺无太大的差别,且该类商品处于试生产售阶段,你单位没有专门就农夫雨露山泉桶装水进行生产记录,故共生产了多少该品种的桶装水无法查清,我局以查封的64桶农夫雨露山泉予以数量认定。你单位将农夫雨露山泉送给客户试销售(其中个别客户收取的价格为5元/桶)。因你单位并为进行记录,故我局以你单位陈述的5元/桶进行价格认定,该案的货值金额为320元。你单位仓库中有贴标(商标)36卷和热缩封口膜6捆是向安徽省桐城市云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订购的,订购价格为55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共为875元。
标权利人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的涉案商标详情如下:
1.“农夫山泉”文字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第1341841号,注册于1999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苏打水,茶饮料(水),奶茶(非奶为主),蔬菜汁,汽水制作配料),其有效期经多次续展至2029年12月6日。2006年农夫山泉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农夫”文字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第1341839号,注册于1999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苏打水,茶饮料(水),奶茶(非奶为主),蔬菜汁,汽水制作配料),其有效期经多次续展至2029年12月6日。
你单位生产的这批桶装水具体品种为:“农夫雨露山泉”牌桶装水(净含量:17.9L)。商标(贴标)是用紫红色的字体标注的农夫雨露山泉,其中雨露两个字(字号小于其他字体)竖立在农夫和山泉中间,雨露旁边还标有TM,下面有小号字体标注包装饮用天然水,净含量:17.9L。上述组合图案经与“农夫山泉”商标权利人的产品比对,两者无论是整体构图、字体形状均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你单位在此桶装水上擅自使用 “农夫山泉”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违法行为。
“农夫山泉”商标权利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渝北区未授权委托任何单位、个人生产“农夫山泉”产品。你单位在此桶装水上擅自使用 “农夫山泉”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其身份情况;
证据组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的仓库及涉案商品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组3: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安徽省桐城市云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台账复印件、销售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组4:当事人提供的重庆臻品饮用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复印件、商标公示信息打印件、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农夫雨露商标的事实。
证据组5:标权利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原件、权利人同种商品的外包装图片、权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关工作人员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所委托生产的涉案商品及包装物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3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市监罚告[2023]402号),你单位未正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
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还向本局提交了涉案商品的初审公告,但还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且商标专用权是标示商品来源的一种特别保护,你单位使用相同和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足以造成混淆,本局认为还未注册成功的商标不是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和不能改变其使用近似商标引起混淆误认的事实。
本案中商标权利人持有的涉案商标均经国家商标管理机构核准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查获的你单位所销售商品的包装上分别使用了商标权利人的相同和近似的注册商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农夫雨露山泉”牌桶装水64桶(规格17.98L),贴标(商标)36卷和热缩封口膜6捆
2、罚款5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账号:81910000561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