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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3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9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裕惠瑞诊所连锁公司渝北尚阳康城诊所)


当事人:重庆裕惠瑞诊所连锁公司渝北尚阳康城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6LJJ43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497号嘉华盛世1幢1-11

法定代表人:文X

身份证件号码:51292819XXXXXXXX25

7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497号嘉华盛世1幢1-11的重庆裕惠瑞诊所连锁公司渝北尚阳康城诊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该诊所的治疗室发现1盒标示由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20113358,规格2ml:15mg×5支,生产日期20200218,有效期至202201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已开封,剩余2支);二是在该诊所妇科室内发现1盒标示由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20084468,规格10ml:90mg×5支,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6日,有效期至2022年03月的氯化钠注射液(已开封,剩余4支)。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药品备查。

为查清事实,7月2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目前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从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支盐酸氨溴索注射液,购进单价为1元/支;购进5支氯化钠注射液,购进单价为0.22元/支。上述药品均用于雾化治疗,调取该诊所2022年1月至7月雾化治疗处方签,未发现上述药品使用记录。综上所述,货值金额2.88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1:重庆裕惠瑞诊所连锁公司渝北尚阳康城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证据组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处方签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3:证据提取单(供货方资质证明资料1份;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认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且当事人于配药台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有及时撤离至“废弃品”区,使得失效药品处于随时可能被取用的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到药品”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到药品”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即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鉴于该诊所处方签记录,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并未实际使用,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失,且本案涉案金额少,无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失效药品(2支盐酸氨溴索注射液;4支氯化钠注射液);

2、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 收款人全称: 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 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收点,账号: 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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