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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2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3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同安药房)
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同安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645655E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113号盛景天下5幢1-3、附114号盛景天下5幢1-2
法定代表人:李*祥
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7日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渝北区同安药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进门右边货架上发现2瓶醋酸甲羟孕酮片,规格为2mg*100片,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有效期至2022年6月;1瓶安乃近片,规格为0.5g*100片,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有效期至2022年6月。该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2022年8月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渝北市监强制[2022]804-1号《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804-1)。
经当事人陈述药店销售的醋酸甲羟孕酮片是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安乃近片是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上述药品超过其标识的有效期限,且与其他有效期内药品一起存放,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行为,本局遂依法予以扣押。通过提取购货清单,当事人购进了2瓶醋酸甲羟孕酮片、2瓶安乃近片,故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 本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3. 提取的进货小票,证明涉案药品来源、购进价格等;
4. 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4元的事实。
本局认为: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是患者用药的安全保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药品的内在结构会发生变化,药品的质量可能发生改变,患者使用后会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物品数量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没收2瓶醋酸甲羟孕酮片,1瓶安乃近片;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