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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03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市监处罚〔2023〕00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2-02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区长寿福药房)
当事人:渝北区长寿福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D6PBX3
经营场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瑞街84号1幢1-2
经营者:金**
身份证号码:500101********024X
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瑞街84号1幢1-2渝北区长寿福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药房进门右排的货架上摆放有:1.商标为骨将军的医用冷敷贴,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皖阜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11号,产品备案号:皖阜械备20160092号,生产企业为:安徽众康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二年,生产批号20181102,生产日期20181105,有效期至202010,规格:8贴/盒,数量3盒;2.医用冷敷贴,商标为汉宫神,规格9cm*12cm*4mhkg/盒,有效期二年,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豫漯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1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豫漯械备2018003号,产品批号19070206,生产日期201907022,数量3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并拍照备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其中商标为骨将军的医用冷敷贴销售价15元/盒,商标为汉宫神的医用冷敷贴26元/盒。当事人上述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123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和进销台帐,无法计算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金额,故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金媛媛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饶诗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所售药品供货商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已于2022年 1 月 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构成了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过期的骨将军医用冷敷贴3盒,汉宫神医用冷敷贴3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帐户:重庆市财政局,账号:639204)。到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