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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367 [ 发文字号 ]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37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371号)

当事人:渝北区龙塔街道鸿羽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DH3W50

住 所(住 址):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747号鲁能星城四街区14幢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桂

2024年0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747号鲁能星城四街区14幢1-4的渝北区龙塔街道鸿羽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能出示健康证,当事人称暂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店进行询问、调查、取证,以及提取你店的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渝北区龙塔街道鸿羽餐馆于2011年8月24日在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于2020年04月27日取得编号为JY25001120280910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者称还未来得及办理健康证。

本局认为,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作为一家餐饮服务店应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处( 印 章 )

                          2024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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