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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235 [ 发文字号 ]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7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75号)

(部分节选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75号

当事人:渝北区冷明容中餐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YCYQ5D

住 所(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观月大道77号附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冷*容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05日接举报称,当事人售卖的牛栏山二锅头假货,白酒商标防伪、商品编码与正品不一样,举报人为北京牛栏山二锅头平台(重庆玖家益电子尚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

执法人员接该举报后,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经营现场进门右手边货架上发现有“牛栏山”白酒10瓶,均标有商标,其中5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瓶,包装上标有“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批号)202309263”等内容,42%“牛栏山”陈酿酒6瓶,包装上标有“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号)202309262”等内容。

经随同的“牛栏山”注册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委托代理人重庆玖家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现场鉴定,出具《产品鉴定证明》(NO:20231024001),鉴述10瓶白酒为侵犯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报请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05日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北市监强〔2024〕0002113号)文书,对上述10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采取扣押制措施,并与2024年01月0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法人员通过对经营者的询问、提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目前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过程省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0瓶;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4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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