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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8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3〕10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兵

名称:重庆馨邻居食品超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C9DG7C

登记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福畅路7号附59号2-1润丰水尚20幢至23幢商业

2023年7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福畅路7号附59号2-1润丰水尚20幢至23幢商业重庆馨邻居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抽取3.458kg香蕉,经封存,送重庆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2023年8月1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NO:442300773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抽检报告于2023年8月21日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7月19日抽检批次的香蕉。当事人未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由本局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此案,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目前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该批次香蕉是2023年7月19日于重庆本蔬果盘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件20斤,进货单价为3.5元/斤,进货总价格是70元。对外销售价格为3.68元/斤,除抽检销售的3.458公斤,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是73.6元。综上所述,货值金额为73.6元,违法所得为7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重庆馨邻居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胡定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NO:4423007735)1份;抽样文书1份;证据提取单;订货单、销售记录、退货单、香蕉快检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为73.6元;

2、罚款2000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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