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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6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3〕653号)


当事人:重庆颐之时绿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C68R27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康荣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乔*兵

2023年5月10日,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碚万达店抽取7袋标示由重庆颐之时绿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2-12-20,规格400克/袋,保质期18个月,质量等级一级,单价8.9元/袋的单晶体冰糖。经抽样检测,于2023年6月9日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5-377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4日,双凤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重庆颐之时绿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5-3775),你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为查清事实,2023年7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由本局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此案,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目前已调查终结。

该批次单晶体冰糖于2022年12月20日,从柳州皓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5kg,购进单价7.45元/kg,后由当事人以400g/袋的规格进行生产(分装),共生产(分装)61袋,其中7袋送至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做出厂检验,剩余54袋,以4.2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部分分公司用以零售。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自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碚万达店知晓本批次单晶体冰糖不合格的消息,当事人立即对所有门店发出召回通知,共召回15袋。

综上所诉,货值金额4.28元/袋×54袋=231.12元,利润231.12-7.45元/kg×25kg=44.87元,违法所得44.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1:重庆颐之时绿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证据组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5-3775)1份;抽样文书1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3:证据提取单(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供货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原材料验证记录复印件1份;订货单1份;生产、投料、原料出库、成品入库等记录复印件1份;供货方原料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出厂检验报告1份,召回通知1份;召回记录1份;商品检测合同1份;原料采购记录1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及涉案金额。

证据组4:证据提取单(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员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  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质。

本局已于2023年0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事由。

本案中当事人所分装的单晶体冰糖隶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糖一项,且当事人取得该项目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故当事人分装单晶体冰糖的行为应属于食品生产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的单晶体冰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87元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 收款人全称: 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 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收点,账号: 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 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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