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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5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4 [ 发布日期 ] 2023-08-17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字〔2023〕536号)


当事人:重庆渝北刘*珍诊所;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775号丹阳名居B栋581-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4WTG2J;

经营范围:医疗机构执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负责人:刘*珍;

2023年4月4日,龙溪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华大道1775号丹阳名居B栋581-2-2的重庆渝北刘*珍诊所进行日常检查,在该诊所诊疗室内的诊疗柜内检查到有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三类医疗器械“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带针”等产品,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并对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查实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4月4日进行了立案,执法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照片等相关书证材料。至2023年7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4月4日,我执法人员到对当事人诊所进行了检查,在诊疗室内检查到有1盒“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带针”,已开封,包装内还剩余2袋,该产品的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73654097,生产许可证号为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127号,每盒有12袋,包装侧面有“批号18V0603BJ ,生产日期19/06/06,失效日期22/06/05”,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属于三类医疗器械,至检查当日已经失效。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从重庆洁瑶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5袋,进价5元/袋,货值25元。当事人提供了该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缝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因为进货时间过久,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使用以上医疗器械均未单独计费,费用包含在治疗费里,无法计算销售的货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重庆渝北刘*珍诊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刘*珍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证据2:《现场笔录》原件1份;《询问笔录》原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原件1份;现场检查的取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该缝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4:其他相关的案件证据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经营困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金额较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项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带针”2袋;

2、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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