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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3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日期 ] 2023-05-19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3〕283号)


名称:重庆瀚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CAC7166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107号

2023年4月19日仙桃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107号重庆瀚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1.调料库房内的货架上放有1袋未开封的科丽保高脂椰蓉,包装信息有原料产地:海南,净含量:2.5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9月10日,产地:广州;2.调料库房内的货架上放有3瓶未开封永川腾达甜面酱,瓶身包装信息有生产许可证号:SC10350011808921,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2022/03/15,制造商: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3.调料库房货架上放有1瓶未开封的锦辉星火味椒盐,瓶身信息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60600932;保质期:十二个月;制造厂: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辉调味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3日;4.调料库房内开架上放有用口袋包裹大未开封的狮球牌吉士粉,其上信息有: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344520504703,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管底2023/02/07,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专用柜。食品添加剂未保管存放。5.现场未发现有专门的“不合格区、过期食品专用存放区”相关区域标识。为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调查,并指定办案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期间对过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和当事人自述高脂椰蓉和腾达甜面酱都是由公司从重庆禾悦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进,能提供进货查验及使用台账,甜面酱购进日期是2022年7月4日购进,一共购进5瓶,采购单价是6元/瓶,主要用来做鱼香肉丝,有使用记录,使用到2023年2月21日就没有再使用(过期日为2023年3月15日当天),高脂椰蓉购进日期是2022年8月3日,一共购进1包,采购单价是53元/包,一直放在库房没有使用。锦辉星火味椒盐是厨师刘海波擅自从吾悦广场永辉超市购进1瓶,放在货物架上,一直没有使用,小票没有保存,购进价格据厨师说是4.99元一瓶。截至2023年4月19日,以上食品:高脂椰蓉于2022年9月10日过期,过期220天,永川腾达甜面酱于2023年3月15日过期,过期34天,锦辉星火味椒盐于2022年10月13日过期,过期187天,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3+53+4.99=75.99元。无违法所得。对于食品添加剂吉士粉,为该公司后厨自己打算做烘焙,自行购买,未进行专柜存放,直接放在调料库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卢越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1.  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卢越挺的询问笔录1份;供货方资质复印件、供应商重庆禾悦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复印件,甜面酱使用记录,重庆瀚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对过期锦辉星火味椒盐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进货查验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违反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9.7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  对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食品销售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3.  没收过期食品。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  缴纳罚没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 5月 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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