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2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发布日期 ] 2023-04-11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3〕168号)


当事人:重庆笨笨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89KN1K

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6-11

法定代表人:何*

身份证号码:5002**********63395

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的预包装食品香菇豆干(五香味)的信息,信息显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产日期为2022-07-01的预包装食品香菇豆干(五香味)的委托商为重庆笨笨虎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香菇豆干(五香味)《检验报告》(编号№:№:SC22320000924936843),其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香菇豆干(五香味)《检验报告》(编号№:№:SC22320000924936843),签收人为何*(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2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法定代表人何*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6-11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证照,《营业执照》基本信息为名称:重庆笨笨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89KN1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1月15日;营业期限:2019年01月15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6-11;经营范围:销售: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日用百货;食品生产(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食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进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基本信息为经营者名称:重庆笨笨虎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89KN1K;法定代表人:何*;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6-11;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6-11;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贸易商);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证编号:JY15001120205838;有效期至2024年04月0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2022-07-01的预包装食品香菇豆干(五香味)在销售。

经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的预包装食品香菇豆干(五香味),是当事人委托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当事人提供有关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资质、贴牌委托加工合同的复印件。2022年07月01日,当事人委托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香菇豆干(五香味)数量200kg,委托加工价格12.00元/kg。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2022-07-01的香菇豆干(五香味)数量200kg,销售价格13.00元/kg。当事人提供有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重庆笨笨虎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及检验报告。

该案货值金额为2600.00元,违法所得26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照复印件1份共2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2.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委托生产商资质复印件1份共3页;委托生产票据、销售票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3页;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香菇豆干(五香味)《检验报告》(编号№:№:SC22320000924936843)打印件1份共2页;《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共1页;《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2份共2页;《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5页;取证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0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市监罚告[2023]112号),签收人为何*(职务:法定代表人),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香菇豆干(五香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该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00.00元;

2.罚款2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6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81910000561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