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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2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4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3〕113号)

当事人:重庆忠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XR8YXH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6幢7

经营者: 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4**********28

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器材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机构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不合格。因疫情封控的影响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2022-JDCJC090284)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品牌同款产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5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何*,马*忠为门市经理实际负责经营管理,公司住所由一楼门市和二楼办公区组成,门市面积约130平方米,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消防器材安装及维修;销售消防器材、机电设备、安保器材、劳保用品等。此次被抽检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商标为安乐顿;规格型号:AE-BLZD-1LROE I 3W-1890C;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广东安乐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样品数量2具;抽样基数50具;生产日期:2021年6月7日;由马新忠从重庆中光明照明灯饰有限公司采购,共购进50具,进价为13元/具,销售价为25元/具,抽样2具,剩余48具销售完毕。经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转换电压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本次抽查产品经检验,转换电压试验项不符合GB 17945-2010标准,根据GB 17945-2010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过程和检验结论无异议。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货值金额1250元(25*50=1250),违法所得600元〔(25-13)*50=60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二:《检验报告》1 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笔录》2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安尔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为不合格产品的书证;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重庆中光照明灯饰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书证;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证明抽检机构主体身份及资质的书证。

本局已于2023年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市监告字〔2023〕88号,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转换电压检验项目不合格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主动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且未造成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1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重庆市财政局收入账户(账号:6392018191000056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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