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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2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3] 122号)


当事人:重庆快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F1B4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4单元2-6

法定代表人:杨*锟,男,汉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2240119**********

2023年2月4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反映:“重庆快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入驻账号“首席财经社”发布售卖砂板糖,宣称该产品可以调理脾胃、润喉利肺、缓解湿气关联的多痰、咽炎、口臭等问题、祛湿效果好功效,该产品只是普通食品,没有治疗缓解与保健功效”。2023年2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4单元2-6的重庆快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举报人所述的情况基本属实,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8月12日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平台“首席财经社”以“夏季吃一物,排出十年湿!老北京人爱吃的[板砂糖]来了”为标题,对其售卖的产品(品名:初草堂板砂糖,配料:白砂糖、麦芽糖浆、饮用水、砂仁、高良姜、橘皮、丁香、天然薄荷脑,保质期:36个月,食用方法:含化亦可咀嚼,产地:山东省泰安市,执行标准:Q/DBH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7098200124,委托方:上海舞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913号1401-4室,生产厂家:新泰大兵黄砂板糖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虎山路段,品牌:大兵黄)进行广告宣传:“不用煮,不用熬,直接含化或嚼服即可,由内而外拔出体内湿气,还身体健康轻盈”、“口感特别好!入口甘甜清沁,凉爽可口,还能调理脾胃、润喉利肺,缓解湿气关联的多痰、咽炎、口臭等问题,名副其实的“清湿糖””、“初草堂湿清糖通过健脾调理内湿,通过化痰清除外湿。排出体内湿毒,健脾养胃,化痰清肺,缓解咽炎”,并在广告末尾附有标注了“立即抢购[长按识别二维码购买]”的销售二维码,二维码跳转页面亦为该公司在微信平台上开办的名为“对味商店”的店铺,在店铺销售页,对上述产品以39.00-156.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平台注册的公众号发布上述广告未产生具体广告费用,相应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该公司自发布上述广告以来,未实际销售过上述产品,期间违法经营所得0元,货值金额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举报单打印件1份共1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2份共7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9页、后台销售数据截图打印机1份共1页、产品信息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首席财经社”注册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微信店铺“对味商店”店铺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公众号“首席财经社”微信平台认证费用缴费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预包装食品)广告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情节。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对其售卖的普通食品“初草堂板砂糖”广告宣传能排出体内湿毒、缓解咽炎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且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务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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