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 年度第 次检查)
编号:TSJYxxxx xxxx xxx
被检单位名称: 被检单位地址:
许可证编号: 经营特殊食品类别: □保健食品 □婴配乳粉 □特医食品
检查性质:□日常监督检查 □双随机抽查(□市级 □区县级) □专项检查(□市级 □区县级) □飞行检查(□市级 □区县级)
检查内容:□全项目检查 □抽查项目检查 □指定项目检查 □其他项目检查( )
陪检人员姓名及职务: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
内容
序号 |
检查内容 |
相关要求 |
结果评价 |
动态风险
分值标准 |
动态风险
因素分值 |
问题记录 |
1
食品经营许可证 |
*1.1 |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 |
1.持证经营。
2.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行为。
3.许可在有效期内。
4.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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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 |
1.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实际一致。
2.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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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公示提示 |
2.1 |
是否按要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正本。 |
□是 □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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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按要求保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
按要求保持监管部门张贴的《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时。 |
□是 □否
□缺项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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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是否按要求设置保健食品消费提示信息 |
在保健食品销售区设置醒目的消费提示信息,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
□是 □否
□缺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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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业人员 |
3.1 |
是否按要求组织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1.有培训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相关资料及记录。
2.抽查员工能回答相关工作岗位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 |
□是 □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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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经营时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
经营特殊食品时穿戴洁净工作服,洗净双手。 |
□是 □否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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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品采购查验 |
*4.1 |
是否按要求查验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 |
1.采购特殊食品,按要求索取并查验拟采购产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符合注册过渡期规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
2.索取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内容与拟采购产品标签标示信息、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相关信息内容一致。 |
□是 □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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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是否按要求查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1.采购国产特殊食品,按要求索取并查验拟采购产品产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口特殊食品无本项要求)。
2.生产许可证正本载明生产的特殊食品类别,副本或品种明细表载明生产的特殊食品品种明细及相应的注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委托加工的,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 |
□是 □否
□缺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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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是否按要求查验特殊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
1.采购国产特殊食品,索取并查验拟采购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进口特殊食品,查验海关同批次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
□是 □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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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是否按要求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 |
1.由中间供货商供货的,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的特殊食品项目。 |
□是 □否
□缺项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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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是否按要求建立特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 |
1.建立特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特殊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记录和索证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是 □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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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
5.1 |
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
1.销售包装主要展示面标示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和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
2.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无虚假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包括明示或暗示)。
3.产品标签按GB 7718标准要求标示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相关信息;委托生产的,标示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生产许可证编号。
4.进口产品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5.销售包装主要展示面设置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 |
□是 □否
□缺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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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
1.命名或声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奶粉)的产品,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注册,产品标签标示产品注册号(符合注册过渡期规定的除外)。
2.产品标签内容与注册的标签内容一致。
3.产品标签、说明书无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保健功能、绝对化表述等禁止性内容。
4.进口产品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与注册的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入境前印制在销售包装上。 |
□是 □否
□缺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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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
1.命名或声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注册;产品标签标示产品注册号(符合注册过渡期规定的除外)。
2.产品标签内容与注册的标签内容一致。
3.产品标签、说明书无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保健功能等禁止性内容。
4.进口产品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与注册的标签内容完全一致;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文标签在入境前印制在销售包装上。 |
□是 □否
□缺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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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体店销售 |
6.1 |
特殊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站、旱厕等25米以上。 |
□是 □否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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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特殊食品销售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1.分别设专柜(或专架)陈列待销售的特殊食品。
2.在相应特殊食品销售区设置内容为“****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 |
□是 □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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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特殊食品是否未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是 □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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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是否遵守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零售规定。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仅允许在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
□是 □否
□缺项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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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是否按要求建立和保存特殊食品批发销售记录 |
1.批发销售特殊食品的(包括进口商),建立批发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特殊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是 □否
□缺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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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经营场所是否无特殊食品虚假的宣传资料 |
1.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是 □否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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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经营场所特殊食品营销中是否无虚假宣传行为 |
1.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是 □否
□缺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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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中是否未经营禁止经营的特殊食品 |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或不得销售的食品主要包括: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品的食品、危害健康物质含量超标的食品、外观或感官异常的食品、被污染的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注虚假日期或超期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经营或不得销售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食品(含伪造或假冒注册证书、注册证书被吊销或撤销的产)、营养成分不合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特殊食品。 |
□是 □否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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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网络销售 |
7.1 |
自建网站或选择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自建网站的经营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缺项 |
1.5 |
|
|
7.2 |
入网经营者是否具有入网经营资质并依法公示经营资质 |
1.依法取得含网络经营业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经营特殊食品。
2.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在网站首页公示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
□是 □否
□缺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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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入网经营者是否在许可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
1.在许可核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经营特殊食品。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是 □否
□缺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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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示网销特殊食品的相关信息 |
1.公示网销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并链接至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
2.刊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3.刊载的特殊食品信息无夸大、虚假内容。
4.网销保健食品的,刊载“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 |
□是 □否
□缺项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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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自建网站的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记录和保存网络交易信息 |
1.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2.具备网络交易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
□是 □否
□缺项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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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食品贮存 |
8.1 |
贮存场所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1.环境整洁,通风、防潮、防鼠。
2.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库贮存,与生活区分开。
3.对贮存温度有要求的,有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
□是 □否
□缺项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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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是否定期检查清理库存并规范处理不合格特殊食品 |
1.定期检查清理变质、超期等不合格特殊食品。
2.对变质、超期或回收产品单独存放于有明确标志的暂存区,及时无害化处理。
3.对检查清理及无害化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
□是 □否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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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是否按要求报告和管理外设仓库 |
1.许可申请时报告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外设仓库变化的,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
2.对受托贮存方资格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3.监督受托贮存方按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并有相关记录。 |
□是 □否
□缺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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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9.1 |
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无禁业情形
|
1.被吊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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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并落实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是 □否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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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并履行职责 |
1.配备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户主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
□是 □否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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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食品安全管理 |
10.1 |
是否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特殊食品经营者制定职工培训、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及食品安全自查等管理制度或要求,明确岗位责任。
2.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除以上制度或要求外,还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批发销售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员等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是 □否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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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是否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
1.定期自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并有记录。
2.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有记录。
3.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经营并按要求整改和向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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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是否按要求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
|
1.及时、依法对发现的不合格特殊食品实施召回,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要求。
2.制定召回计划,采取通知或公告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
3.根据不合格产品召回原因,采取相应的退货、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处置,并按要求记录处置情况。
4.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置情况;需要对召回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应提前报告。 |
□是 □否
□缺项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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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是否依法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后,立即对相关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按要求提供资料和样品;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损害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
□是 □否
□缺项 |
2.0 |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被检查单位静态风险因素 |
特殊食品经营场所面积(m2) |
经营种类 |
经营类别 |
□≤200 □2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0 |
□常温贮存特殊食品 □冷藏冷冻特殊食品 |
□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或网络销售 |
检查内容评价结果分类统计和检查结果判定 |
检查内容
类别 |
检查内容
数(项) |
合格数
(项) |
不合格数(项) |
缺项数
(项) |
不合格检查内容序号 |
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 |
检查结果 |
风险因素分值 |
重点项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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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
|
一般项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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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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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
|
风险因素分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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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检查人员签名:
日期: |
说明:
1.适用规定:本表用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人员对特殊食品经营者(包括特殊食品批发商、专卖店、连锁店、药房、母婴店及医疗机构等)监督检查和动态风险因素评定的记录、评价、统计和结果判定。也可使用本表按静态风险因素的分值标准记录、计算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2.检查内容:监督检查项目共10类、检查内容38项,其中重点项检查内容(内容序号栏中带*号的内容)7项,一般项检查内容31项。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内容方式开展检查时,重点项检查内容必查,一般项检查内容根据情况抽查。开展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时,检查内容全查。
3.检查方法和评价:根据本表和《检查指南》逐项检查,合格的在相应的结果评价栏选“是”,不合格的选“否”,合理缺项的选“缺项”。 检查内容中如有多条相关要求的,只要1条要求不符合,则判该项检查内容不合格。
4.检查结果判定:分类统计检查内容的结果评价,确定合格、不合格、缺项的内容数,并按以下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① 符合:重点项检查内容全合格,且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90%;
② 基本符合:重点项检查内容全合格,且90%>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60%;。
③ 不符合:重点项检查内容不合格数≥1项,或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60%。
5.计算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一般项检查内容合理缺项时,按以下公式计算一般项检查内容的合格率。
6.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全项目检查时,根据检查结果,按动态风险分值标准逐项确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并汇总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① 检查内容不合格(结果评价栏选“否”)的,该项检查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分值按动态风险分值标准计分。
② 检查内容合格(结果评价栏选“是”)或者合理缺项(结果评价栏选“缺项”)的,该项检查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分值为零分。
③ 汇总各项检查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即为被检查单位的动态风险因素合计分值。 7.
7.关于《检查要点表》编号:编号TSJYxxxx xxxx xxx中,“TSJY”代表特食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第1-2位“X”填区县局代码,第3-4位“X”填镇街市场监管所代码(由区县局自行制定),第5-8位“X”填年度号,第9-11位“X”填本地流水号。
8.关于“检查性质”栏:检查性质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应对应选择相关的检查性质(单选)。
9.关于“检查内容”栏:检查内容分为全项目检查、抽查项目检查、指定项目检查、其他项目检查,应对应选择相关的检查内容(可多选)。
9.其他:单纯从事网络经营的,特殊食品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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