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3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发布日期 ] 2023-05-26

2023年渝北、广安两地车用汽油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

GB/T 5487

2

铅含量

GB/T 8020

3

馏程

GB/T 6536

4

胶质

GB/T 8019

5

硫含量

SH/T 0689

6

苯含量

GB/T 30519

7

芳烃含量

GB/T 30519

8

烯烃含量

GB/T 30519

9

铁含量

SH/T 0712

10

锰含量

NB/SH/T 0711

11

蒸气压

GB/T 8017

12

硫醇(博士试验)

NB/SH/T 0174

13

密度

GB/T 188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