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2-001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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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2 |
2022年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纤针织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地点
渝北区生产、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样)。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款式(货/款号)、同一花型颜色及材料、同一批次的样品。
(三)样品要求
1.可抽查的产品种类
化纤针织内衣产品包括针织睡衣、睡袍、便服和内衣等。
2.不应抽查的易混淆产品种类:
(1)未明确执行标准为化纤针织内衣标准的产品,不应抽取。
(2)化学纤维含量低于50%的针织内衣不在本次抽查范围内。
(3)进口产品不在本次抽查范围内。
(四)抽样形式
1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2件/套/条,其中1件/套/条作为检验样品,1件/套/条作为备用样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带(寄)回承检单位,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并拍照记录。
2 抽样要求
流通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同一个被抽样销售者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种类的产品,同一品牌或生产者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种类的产品。
(五)检验及备用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向被抽样者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被抽查者先行无偿提供,需要复检的,再付费购买。
(六)检毕样状态
检验完成后样品为消耗状态。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表1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方法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纺织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产品管理情况
化纤针织内衣产品未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本次抽查的化纤针织内衣产品,在近2年内未涉及标准新建与变更。
五、抽样工作要求
产品范围:化纤针织内衣产品。
拟抽查批次数:2批次。
抽查地域:重庆市渝北区。
抽查时间:2022年4月至2022年06月
六、样品处置
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样品包装完好,免受挤压,不得出现破损等情况。
在实体店抽样时,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并加施封存标识,拍摄、保存相应影像记录。
七、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取样要求
1、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2、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分别取各色相检测;
3、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中的各种颜色;如果印花色相 不同,可分别取样。当局部印花图案很小时,只能在同一件样品中连同底布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4、同一样品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的材料,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对含多组件的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
5、化学取样,同一材料的只采取一份,如针织样品:大身、袖口、领口和下摆罗口为同种纱线织成的,只取一个部位;
6、甲醛试样必须密封保存,尽量使用铝箔进行密封包装,如条件不允许也可选取对试样无干扰的其他材质外包装进行密封包装;
7、若样品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照产品甲醛含量、pH值、纤维含量、起球的取样顺序进行检测。
(二)检测要求
1、pH 值的测定用0.1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2、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3、若样品明示产品标准错误或不适用时,仅考核纤维含量和强制标准涉及的项目;
4、若样品为套装,且套装中各个组件有相同材料时,可只检测其中一个组件的材料;
5、当样品不能满足某个试验项目要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6、若产品标签的纤维成分明示存在一定问题(如:明示部位划分不明确),需按照样品实际检测部位出具纤维成分结果;
7、纤维成分检测必须包含产品的所有部分,若产品明示纤维成分未包含应标注的部分(如:产品本身含有面料和里料,但纤维成分只对面料进行明示,里料并未明示),所有部分都应按照GB/T 29862-2013要求进行检测,如明示部分不合格可以判定不合格,但明示部分合格则不能判定合格(未明示部分无判定值,无法判定)。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抽样机构应在抽样过程中确认的产品主要信息,包括:产品纤维含量、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安全类别、等级等,并填写在参数信息表中。
(二)当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标准编号错误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时,应在参数信息表中确认适用的标准。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或不一致时,例如吊牌和耐久性标签信息不一致时,须在参数表上确认相关信息。
(三)如产品为多种织物拼接而成的,纤维含量标识明示部位和实际对应的部位有歧义的,抽样机构也应在抽样时向生产企业确认。
(四)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如:被抽查产品的标识名称为“××系列”,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产品名称”则都应填写为“××系列(化纤针织内衣)”。
(五)如被抽查产品标注的纤维含量名称为“商品名”、“俗名”、或不规范的简写时,如氨纶标注成“莱卡”,涤纶标注成“涤”,须在产品参数信息表中确认规范名称。同时在报告中注明“产品明示的纤维名称××不规范”。
(六)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应要求被抽查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七)若一个产品同时标注两个产品标准,先看标准是否都适用于该样品,再与受检单位沟通确认最终执行的产品标准。若产品为多个组件,且执行多个标准,应视为不同产品,不能视为一个样品对其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