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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3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广安市、渝北区两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样品抽取2其中1作为检验样品,1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1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4

机械强度a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5

内部布线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6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a.机械强度项目只做外壳冲击试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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