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49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5-10-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49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09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09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588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B6TF7L
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01号(龙溪建材城市场B区1层21号)
经营者:陶*兰
案件来源于监督抽检。2025年5月21日,经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01号(龙溪装饰城市场B区1层21号)的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抽检,抽检产品为:1、嵌入式LED灯具,规格型号:HY-306040 40W,生产日期:2025.03,抽样基数5台,检样2台,备样1台(备样存放在当事人处)。2、炫美筒灯,规格型号:YMXM4018-12A,生产日期2024.11,抽样基数5台,检样2台,备样1台(备样存放在当事人处)。2025年6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1、关于上述嵌入式LED灯具的《检验报告》2025-51ZD050556,检验结论:经检验,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和GB7000.202-2008标准,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22标准,骚扰电压(电源接口)项目不符合GB/T17743-2021标准,依据《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关于上述炫美筒灯的《检验报告》2025-51ZD050555,检验结论:经检验,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22标准,骚扰电压(电源接口)、辐射骚扰(30MHz~1GHz)项目不符合GB/T17743-2021标准,依据《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产品:1、嵌入式LED灯具:型号:HY-306040,功率:40W,生产日期2025.03,生产商:中山市古镇辉阳照明灯饰电器厂,地址:中山市古镇镇古三工业区泰榕路顺兴楼。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自一游走业务员处购进,无进货凭证。共购进5台,进货单价35元/台,共销售2台(抽样购买),销售价为45元/台。2、炫美筒灯:型号:YMXM4018-12A,生产日期2024.11,生产商:广东精装照明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工业园。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自一游走业务员处购进,无进货凭证。共购进5台,进货单价8元/台,共销售2台(抽样购买),销售单价15元/台。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45-35)×2+(15-8)×2=34元。按售价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台×45元/台+5台×15元/台=3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违法行为持续情况: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7月3日,持续时间超过30日,属于编码G00100104中的从重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产品除抽检外未销售,属于编码G00100101中的减轻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属于编码G00100101中的减轻裁量等级;社会影响程度: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社会影响,属于编码G00100101中的减轻裁量等级。综上,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述的三个减轻情节,一个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且涉案财物较少,积极整改,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嵌入式LED灯具1台和炫美筒灯1台;
2、罚款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4元。
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