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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236 | [ 发文字号 ] |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5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4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王之乐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区分公司)
(部分节选)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56号
当事人:重庆王之乐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QLL44X
住 所(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89号4-1幢商场7层07006、09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兵
2023年10月1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检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渝北区红锦大道89号4-1幢商场7层07006、0999号销售的九号骑行头盔进行产品质量抽检。2023年11月2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为不合格。编号为:2023-51ZQ100203G,检验结论:经检验,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4429-2009标准,依据《重庆市运动头盔、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送达报告书时,当事人提出了复检,2024年1月9日,收到复检报告,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实情况,经区局负责人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材料;
(调查过程省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3个;2、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3、罚款119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4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