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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88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1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精艺益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精艺益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2286056L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观音岩路121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骆*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观音岩路121号1幢1层重庆精艺益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抽检了钢化玻璃,抽样样品为当付费抽检。规格型号:6mm,抽检基数抽样基数1930×864mm 4块,备样数量 4块;610×610mm12块,备样数量12块;大于0.5m2 4块,备样4块,销售价33元/m2,检验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报告为: No:2023-51Z C080140的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15763.2 -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判定依据《重庆市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经检验,碎片状态项目不符合GB15 763.2-2005标准,依据《重庆市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09月1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上述同批次不合格的钢化玻璃1包 ,12块/包,规格是2.44m×3.66m,,购进单价22元/平方米,销售单价是33元/平方米,已销售完,故货值金额为3298.25元,成本价为2357.6元,违法所得940.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涉案的钢化玻璃《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证明检验程序合法。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的违法事实。
4.整改复查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事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时间不足1个月,案发时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产品已销售完未追回,整改复检抽查为合格产品。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个一般,三个减轻的情节,也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33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40.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帐户:重庆市财政局,帐号:6392018191000056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