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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7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0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好儿尚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渝北区第五分公司)
企业名称:重庆好儿尚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渝北区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C495L6A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秋成大道158号龙湖公园天街A馆-B1-16(自主承诺)
2022年9月16日,国家机动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庆)对当事人销售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进行抽检,抽样数量1台,规格型号: C1504,检验数量:1台,备样数量:0台,销售价:1180元/台,抽检人员现场付了抽检费用。2022年11月4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抽检报告(No:22-WT-DSJ-293)送达当事人处。该报告称: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标识检查及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检查项目不符合GB287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及第一号修改单中8.8和9.2.11条款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为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是当事人的母公司重庆好儿尚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分配来的。当时只分配来了一台,于9月16日被抽检人员抽检购买。该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进货价是980元/台,销售价是1180元/台。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No:22-WT-DSJ-293)1份、询问笔录1份、抽样文书1份、抽检样品付费发票、抽检样品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来源、进销售价格及数量、现场调查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国家机动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庆)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证明抽检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