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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6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浪祺尔服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浪祺尔服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3XX63U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锦衣路18号1、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江*群

根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的时尚休闲裤(商标:浪祺尔,型号:170/72A,产品等级:一等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3-51EC0407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标准,依据《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51EC040705)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20127号),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除备样的1条时尚休闲裤外,未发现待售的同批次时尚休闲裤。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2023年6月16日,本局立案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以上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在2023年4月份生产,共计10件,成本价格为55元/件,销售价格为60元/件,共销售9件(含检样),备样1件未销售。涉案货值金额按10件计算,共计600元(60*10),违法所得按9件计算,共计45元[(60-55)*9]。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生产时尚休闲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实际控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重庆市春夏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打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抽样员证书》复印件2份,《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书》复印件5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资质、抽检依据和抽检事实;

第三组:《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时尚休闲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生产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标准的时尚休闲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时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已于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市监罚告字〔2023〕6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时尚休闲裤1条;

2.罚款6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重庆市财政局收入账户(账号:639201819100005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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