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6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丰源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丰源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0KMR48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红黄路152号弘扬大厦1幢1-5

法定代表人:袁*久   

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红黄路152号弘扬大厦1幢1-5的重庆丰源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售后服务部的配件库房的精品区的五层货架底层发现:1、一箱“水性底盘装甲”,箱内有9瓶,规格为净含量900g,生产日期为20210320,保质期18个月;2、二箱“回天钣金密封胶”,箱内有25支,每支的净含量为310ml,其中有16支的生产日期为20220829,贮存期为9个月、有9支的生产日期为20220825,贮存期为9个月。上述产品均未开封均已失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日依法扣押了上述产品,并于2023年6月20日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提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在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红黄路152号弘扬大厦1幢1-5以“重庆建国专营店”的名义对外从事汽车销售及维修活动。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售后服务部的配件库房的精品区的五层货架底层发现:1、一箱“水性底盘装甲”,箱内有9瓶,规格为净含量900g,生产日期为20210320,保质期18个月;2、二箱“回天钣金密封胶”,箱内有25支,每支的净含量为310ml,其中有16支的生产日期为20220829,贮存期为9个月、有9支的生产日期为20220825,贮存期为9个月。上述产品均未开封已失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从重庆茂耀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购进“水性底盘装甲”汽车辅助材料产品,规格为净含量900g,3M,文件编号:42-2475-4,配件编号:CSJP02410X,企业标准:Q31/0104000014CO85,保质期:18个月,存储条件....生产商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售后分公司,产品介绍:本产品以水硅丙水性乳液为基材....使用方法....喷涂区域....生产日期为20210320,保质期18个月,购进(入库数)12瓶,入库价59.38元/瓶,入库金额(四舍五入)712.57元,供货价(购进价格)67.10元/瓶,含税入库价(购进价格)67.10元/瓶,实际支付给供货商的金额是805.2元,内部员工车辆所用了3瓶产品,其余未进行对外销售,截止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未开封“水性底盘装甲”9瓶均已失效9个月。

2、当事人从重庆茂耀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购进“回天钣金密封胶”汽车辅助材料产品,每支的净含量为310ml,其中有16支的生产日期为20220829,贮存期为9个月、有9支的生产日期为20220825,贮存期为9个月,执行标准:Q/HT34,制造商均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数量36支,其中于2022年10月18日购进(入库数)12支;2022年11月05日购进(入库数)24支,以上商品入库价23.14元/支,入库金额833.1元,供货价(购进价格)26.15元/支,含税入库价(购进价格)26.15元/支。在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销售了11支,其中有2支的销售价格是36元/支,1支的销售价格是38元/支,8支的销售价格是40元/支,销售金额为430元。截止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开封“回天钣金密封胶”25支,均已失效。当事人将上述失效产品摆放在五层货架上没有任何失效产品停止销售等标识,并与其它未失效的产品一同销售。

由此,当事人的违法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为1603.9元:1、“水性底盘装甲”汽车辅助材料产品未销售其货值金额按购进价格计算为603.9元(9瓶×67.10元/瓶=603.9元);2、“回天钣金密封胶”以正价的销售价格计算出货值金额为1000元(40元/支×25盒=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商品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失效期的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以上产品的主要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市监罚告〔2023〕501号) 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水性底盘装甲”起到防腐蚀、防锈的作用;“回天钣金密封胶”可牢固粘附在裸露的金属、涂底漆金属和油漆表面上,适用于汽车和休闲车辆的缝隙和接头等地方,当事人销售以上的失效的汽车辅助材料产品会对汽车构成安全隐患,当事人未对超过失效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任将以上汽车辅助材料产品摆放于展示柜上与其它商品一同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水性底盘装甲”9瓶、“回天钣金密封胶”

25瓶;

  2、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 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