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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3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3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佳凤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佳凤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84767046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科技产业开发区B幢经营者:曾X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419XXXXXXXX56

2022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床头柜进行监督抽检,后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GJIJ220112并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时备样床头柜,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7月13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家具、装饰材料的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主体身份、资质证明和进销货凭据等资料。当事人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论无异议。涉案产品床头柜,规格型号:49*42*52cm/95#,生产日期、批号:20220822,生产单位:江西千度顺家具有限公司,共购进2个,抽样1个,备样1个,进货价为280元/个,销售价为400元/个,经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木工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涉案金额800元,违法所得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 份、《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张、《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床头柜为不合格产品的书证;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销售单》1份和《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微信转款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抽检产品进销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整改报告》1份和《现场复查验收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配合整改的书证。

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重庆市财政局收入账户(账号:639201819100005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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