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236 | [ 发文字号 ] |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295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5-00236 |
[ 发文字号 ] |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295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5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295号
当事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双凤路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9294881M
住 所(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小娟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交易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
外卖网络平台开设有店铺,正在销售“海氏海诺创可贴”,该产品属于第二类
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公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
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为查清事实,经
本局负责人批准,2025年4月8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渝北药
监械经营备20160122),在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283号场所从事药品、
医疗器械等销售。
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网络平台开设有店铺,店铺名称:和平药房(双凤路
店),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网络平台店铺正在销售创可贴,产品名称:“海
氏海诺创可贴”,规格型号:72mm×22mm,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鲁食药
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械注
准20182140457,依据产品描述用途、注册证编号,该创可贴属于第二类医
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因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在网络平台的店铺未公示该产
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
主体资格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网络交易信息文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络
平台上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公示注册证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
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公示其注册证
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
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
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
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
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
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之规定,构成从事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建议适度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
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
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
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将罚没款交至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
号:6392018191000056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5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