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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4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7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 市监处罚〔2023〕477 号)
当事人:重庆渝北唐国胜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112MA604A0X7R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渝长路16号-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022219******561X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提取了相关资料。为查清事实,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为:1、“疗癣卡西甫散”,生产厂商为:辽源誉隆亚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210301,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供货商为:重庆中安医药有限公司;数量为:5中盒;剩余库存:数量:1中盒,未拆封,包装:药品复合膜包装,每袋装10克,每小盒4袋,每中盒4小盒。另有1中盒已拆封,余量:1小盒;进价:40元/中盒,售价:60元/中盒;拆零售价:15元/小盒。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75元。2、“开胸顺气丸”,生产厂商为: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02104,生产日期:200302,有效期至2022年03月01日。供货商: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数量:2盒,剩余库存:1盒,进价:5.8元/盒,售价:7.8元/盒,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7.8元。
执法人员2023年4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疗癣卡西甫散”,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开胸顺气丸”,生产日期:200302,有效期至2022年03月01日。以上药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清晰可见。当事人承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无使用记录,上述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使用无法核实,故无法核查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重庆中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 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七)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过期“疗癣卡西甫散”5小盒、“开胸顺气丸”1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