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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41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市监处罚〔2023〕362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6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乐然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市监处罚〔2023〕362号
当事人:重庆乐然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C26E175W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放牛坪村7组
法定代表人: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放牛坪村7组的重庆乐然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简餐操作间货架上发现已开封的味好美新奥尔良风味腌制料(香辣风味)1袋,该产品包装标识有“生产日期:2022021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kg”等信息,并与其他保质期内合格食品混放。
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报请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北市监强制茨〔2023〕031401号),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重庆口尚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制作,提供进货票据。至案发当日,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涉案食品进货单价为60元/袋,净含量:2Kg,至案发当日,剩余涉案产品1.04kg,故该案货值金额为60元÷2kg×1.04=31.2元。因执法人员不能查实当事人使用涉案食品情况,不能查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3.供货商重庆**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进货票据照片,证明涉案食品来源合法;
4.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26日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鉴于案发前,我局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味好美新奥尔良风味腌制料(香辣风味)1袋;
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