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北食安委〔2014〕9号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重庆市渝北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编制
二○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1总则························7
1.1编制目的··················· 7
1.2编制依据····················7
1.3适用范围····················8
1.4工作原则····················8
1.5 渝北区食品安全现状···············8
1.6应急预案体系··················8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9
2.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9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9
2.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0-12
2.5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12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13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13
3.2事故报告···················· 13
3.2.1事故信息来源·················13
3.2.2报告主体及时限················14
3.2.3报告内容···················14
3.3事故的评估···················15
3.3.1评估组织机构·················15
3.3.2评估的内容··················15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响应 ···················16
4.2应急处置····················16
4.3检测分析评估··················17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7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8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18
4.5信息发布····················18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18
5.2奖惩 ·····················19
5.2.1奖励 ·····················19
5.2.2责任追究···················19
5.3总结 ·····················19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20
6.2医疗保障····················20
6.3技术保障····················20
6.4物资与经费保障·················21
6.5交通保障····················21
6.6社会动员保障··················21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 ···················21
7.2演练·······················21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22
8.2名词表述含义···················22
8.2.1有关数量的表述················22
8.2.2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22-24
8.3预案解释部门···················24
8.4预案实施·····················24
9 附录························
9.1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5(附件)
9.2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26-27
9.3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名单 ········28-29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渝北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实应急处置责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监督抽检等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4)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 渝北区食品安全现状
我辖区内现有餐饮服务企业共约5911家,大型餐馆(食堂)约270家,中型餐馆(食堂)约1700家,小型餐馆约4184家。辖区内量化分级达到100%,其中等级B级(基本良好)以上达到8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情况基本良好。食品流通经营单位8179家。食品生产159家。
1.6应急预案体系
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其中,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Ⅱ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Ⅲ级、Ⅳ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或者联系副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局长为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农委、区质监局、区商委、区政府新闻办、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和区疾控中心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区侨联为成员单位。
2.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园区(风景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处置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责令责任人清洗消毒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2)区卫生局: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牵头负责医疗救治、检测评估工作,配合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对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
(3)区农委: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经确认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4)区质监局: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相关产品,负责组织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召回与处理。
(5)区商委: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6)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7)区教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8)区城乡建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9)区市政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0)区旅游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1)区工商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进行应急处理。
(12)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3)区监察局: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的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14)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5)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6)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对环境污染的处置;对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7)区疾控中心:负责协助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详见附录9.1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组建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委员会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补。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生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区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食品安全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终端显示设备、警报器、宣传车、传单或者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卫生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卫生部和全国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区卫生局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区卫生局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区卫生局报告或举报。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区卫生局,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区卫生局通报。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区卫生局还应当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
3.2.3报告内容
食品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职能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应急处置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区卫生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区疾控中心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农委、区质监局、区商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经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农委、区质监局、区商委等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及以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Ⅲ级及以下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相关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区政府新闻办应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以及样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卫生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技术单位建立区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事故隐患预警等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保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医疗保障
区卫生局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的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交通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区卫生局等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巧,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2演练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原则上至少5年修订1次。
8.2名词表述含义
8.2.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8.2.2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由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损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行政区域在内的 2 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8月11日印发的《渝北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渝北府办发〔2009〕138号)同时废止。
9.2渝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序号 |
单位 |
成员名单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分管领导 |
傅勇 |
67805038 |
13509477768 |
|
|
联系人 |
蒋名源 |
67820068 |
15825900406 |
2 |
区政府新闻办 |
分管领导 |
吴云斌 |
67810699 |
13908338969 |
|
|
联系人 |
易仕美 |
67816225 |
13752861567 |
3 |
区食药监分局 |
分管领导 |
成万军 |
67159008 |
18983681206 |
|
|
联系人 |
白太胜 |
67185218 |
13896077288 |
4 |
区卫生局 |
分管领导 |
周禄友 |
67824115 |
13996312515 |
|
|
联系人 |
陈瑜娱 |
67808061 |
13883611683 |
5 |
区农委 |
分管领导 |
左尧富 |
86016039 |
13509415839 |
|
|
联系人 |
张信伦 |
86006521 |
13996032131 |
6 |
区质监局 |
分管领导 |
曹明琼 |
89232022 |
13500308305 |
|
|
联系人 |
王溯涵 |
89232020 |
15922862649 |
7 |
区工商局 |
分管领导 |
黄贞刚 |
67489833 |
13908309890 |
|
|
联系人 |
谭军 |
67831060 |
18908327160 |
8 |
区商委 |
分管领导 |
殷勇 |
67811780 |
13983815769 |
|
|
联系人 |
黄玲 |
67810226 |
13883760002 |
9 |
区民政局 |
分管领导 |
苏明生 |
86013668 |
13808350588 |
|
|
联系人 |
蒋文斗 |
86015081 |
13452821967 |
10 |
区教委 |
分管领导 |
付启平 |
67828046 |
13509478256 |
|
|
联系人 |
辜美健 |
67824141 |
13648389111 |
11 |
区城乡建委 |
分管领导 |
詹成中 |
67830505 |
13908326408 |
|
|
联系人 |
吴文斌 |
|
13996100999 |
12 |
区市政局 |
分管领导 |
王素贵 |
67820689 |
13752920633 |
|
|
联系人 |
田中炳 |
67806633 |
15808083769 |
13 |
区旅游局 |
分管领导 |
喻春明 |
67808140 |
13609417379 |
|
|
联系人 |
田小娟 |
67812402 |
15086982506 |
14 |
区公安分局 |
分管领导 |
庞毅 |
67808598 |
13708326677 |
|
|
联系人 |
张宇 |
67219960 |
18983639333 |
15 |
区监察局 |
分管领导 |
喻应平 |
67376015 |
13038398023 |
|
|
联系人 |
周科 |
67808979 |
13500378239 |
16 |
区财政局 |
分管领导 |
李玲 |
67195909 |
13883598989 |
|
|
联系人 |
吴地华 |
67135919 |
13983916571 |
17 |
区环保局 |
分管领导 |
孙良杰 |
86016333 |
13996024888 |
|
|
联系人 |
华军 |
86006007 |
13708395308 |
18 |
区疾控中心 |
分管领导 |
黄忠 |
67195119 |
13500332431 |
|
|
联系人 |
周建强 |
67195121 |
13996183069 |
工作单位 |
姓名 |
性别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区食药监分局 |
郭朝伟 |
男 |
局长 |
18983292345 |
区食药监分局 |
成万军 |
男 |
副局长 |
18983681206 |
区食药监分局 |
向欣 |
男 |
副局长 |
15998952171 |
区食药监分局 |
钟波 |
男 |
副局长 |
13908251062 |
区食药监分局 |
余雷 |
男 |
副局长 |
13983958551 |
区食药监分局 |
黄迎庆 |
男 |
科长 |
13983663088 |
区食药监分局 |
潘云红 |
男 |
科长 |
13608366608 |
区食药监分局 |
杨刚 |
男 |
科长 |
13996183998 |
区卫生局 |
陈娱瑜 |
女 |
科长 |
13883611683 |
区卫生局 |
熊娟 |
女 |
副科长 |
13709404617 |
区农委 |
左尧富 |
男 |
副局长 |
13509415839 |
区农委 |
张信伦 |
男 |
队长 |
13996032131 |
区疾控中心 |
姚永梅 |
女 |
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
13534652666 |
区疾控中心 |
黄中 |
男 |
副主任(公共卫生副主任医师) |
13500332431 |
区人民医院 |
陈万宁 |
男 |
消化内科主任 |
13060235706 |
区人民医院 |
曾令伟 |
男 |
感染科主任 |
13709426621 |
区人民医院 |
陈小丽 |
女 |
内分泌科主任 |
13708366927 |
区中医院 |
李晓波 |
男 |
副主任医师(急诊科主任) |
13647642932 |
区中医院 |
黄梅 |
女 |
副主任中医师(消化内科主任) |
13983479663 |
区妇幼保健院 |
魏玲 |
女 |
主治医师 |
18983909089 |
区妇幼保健院 |
罗绍慧 |
女 |
副主任医师 |
13996189169 |
抄送:市食安办,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区政协。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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