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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3)448)号

日期:2023-07-27


当事人:渝北区前卫猪家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AC6Y4U2K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88号8幢二楼3室 

经营者:刘*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351X  

2023年3月21日接消费者举报,举报人称其2023年2月9日在渝北区前卫猪家具店购买的床垫,其家具订购确认单上产品名称写为“慕思床垫”2023年3月10日,送到举报人家时发现床垫并没有商标、合格证等标识。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88号8幢二楼3室的渝北区前卫猪家具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其销售有“慕思床垫”,也无慕思床垫公司授权销售的授权书,现场在售床垫标有“东兰床垫”的信息卡。我局于2023年4月7日进行了立案,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该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88号8幢二楼3室开办了渝北区前卫猪家具店,2023年2月9日,举报人到该店购买家具,该店店员及店长推荐其购买慕思床垫,举报人以一口价3800元购得“慕思床垫”,并当场签了《家具订购确认单》N0.0001402,确认单上产品名称一栏写有“慕思床垫”字样。3月10日举报人收到购买的家具床垫,发现床垫无商标、合格证等标示,实则当事人所售床垫为“东兰床垫”。本案中当事人同批共采购10张床垫,进价1580/床,已售出4张,另3张已售床垫订购单上并未写有“慕思床垫”字样。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涉嫌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行为。并认定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800元。违法所得22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权利义务告

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抖音官方账号首页打印件1份、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付款清单打印件1份、订购确认单复印件1份、“东兰床垫”信息卡复印件1份、和床垫采购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涉嫌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证据;   

第三组:举报单1份、举报信1封、订购确认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023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一)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系个案。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此期间当事人身患重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2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重庆市财政局收入账户(账号:639201819100005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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