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20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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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9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9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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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稽发〔2024〕98 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
局各司局: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 2024 年 10 月 16 日市场监管
总局第 26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 10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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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
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
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
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
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
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作风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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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
(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
人信息等;
(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
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
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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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三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得体,服饰整洁,仪表
端庄,精神饱满。
第九条 执法人员非公务外出时,一般应着便装。
第十条 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戴帽和佩戴标识,不得与
便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者饰品。
第十一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
的场所吸烟,不得勾肩搭背、高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着制式服
装时不得披头散发、留长指甲、化浓妆。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
话,也可根据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
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通过含糊、敷衍的用语诱导和推卸责
任等。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情形对当事人使用相
应的执法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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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 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
人员 XX 和 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调查:我们根据 XX(依据)依法对你(单位)进行 XX
(具体事项)检查(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和配合。
(三)音像记录: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
工作进行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四)开展询问:请你带齐 XX 材料并于 XX 月 XX 日前到
XX 单位 XX 部门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 XX 电话联系
XX 同志。
(五)笔录签字: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
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你指出并由我们进行补充或更正;如核
对无误,请你逐页签字/盖章。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
依法处理。
(六)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过检查(核查),发现你(单位)
XX 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 XX 条(第 XX
款)(第 XX 项)的规定,属于 XX 违法行为,依法拟对你(单位)处
以 XX 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在你(单位)
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经查实,你(单位)XX 行为,违反
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 XX 条(第 XX 款)(第 XX 项)的
规定,根据《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 XX 条(第 XX 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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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 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XX(具体行政处罚内容)。请在
XX 日内 XX(履行方式和途径)履行。
(八)行政强制措施宣告:你(单位)正在进行的 XX 行为涉嫌
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 XX 条(第 XX 款)(第 XX
项)的规定,依据《XX》(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第
XX 条(第 XX 款)(第 XX 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需要对 XX
场所(XX 物品或 XX 工具)实施 XX 强制措施,实施期限为 XX
日,请你(单位)配合。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
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九)救济途径告知: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
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XX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主体为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听证告知: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在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地点对你(单位)涉嫌 XX 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
听证。由 XX 担任听证主持人,XX 担任听证员,XX 担任记录员,
XX 担任翻译人员,你如认为上述人员与你(单位)存在直接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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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十一)妨碍公务时告知当事人: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 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
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
你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请立即停
止妨碍公务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
表述)。
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过程有异议或其它问题的,可以向 XX 市
场监管局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以上用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第五章 案件办理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装备,并规范使用执
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
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
程记录。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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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检查或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
集证据,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违法
事实、处罚理由与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
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适用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检查/调查/听证/处罚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依法
要求当事人、见证人及第三人等在核对无误的笔录和文书上签字
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应当进行记录。若当事人存在阅读障碍,
需向其如实宣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按照程序确定听证主
持人,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确定听证时间、地
点,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发布公告;听证结束后听证主
持人撰写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字后连同笔录送办案
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
执行,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禁止随意扩大强制措施对象范围。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转移。非强制性措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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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强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暴力抗法时,执法人员应
当保持冷静克制,规范执法行为用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阻挠执法时,执法人
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群众或当事人录音录像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
其不能干扰妨碍正常执法,不能拍摄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
公开的内容,不能将获取的音像材料歪曲裁剪恶意发布,否则将承
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强化安全意识,提前做好工作方
案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遇到与执法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
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应
当开展说理与普法教育,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细化规定,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与监督,推动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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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10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