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关于“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问答】关于“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一、“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理入口在哪里?
申请人可以通过“渝快办”电脑端或者手机端搜索企业变更找到办事入口,点击智能导办[1] 即可进入办理界面。
二、“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可以同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备案信息变更、基本账户信息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共6个事项。
三、“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需要申请人做哪些申请?
只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一家依法正常申请企业变更即可,变更登记完毕后,相关变更后的数据会自动同步共享至其余有关部门,除部分情形需要企业到银行临柜申办外,其余信息均会在一个工作日内自动更新。
四、变更申请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不能来领取营业执照,可以由其他人来领取吗?
委托代理人不能来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领取。变更登记时,若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不能来,可以由公司重新出具委托书(加盖公章),委托其他人来领取。
五、使用企业账户登录渝快办,在哪里申请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
目前企业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只支持个人用户,请使用个人用户登录办理。
六、通过渝快办办理公司登记,选择的无纸化模式,所有相关人员已完成了电子签名,而系统中却显示电子化,无法通过无纸化模式办理,怎么处理?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在办理登记、备案时,相关人员应当进行实名认证。若您的企业包含以下情形,则无法进行线上实名认证,请选择电子化模式办理:①企业中存在有证件不是身份证的自然人;②企业中存在有证件不是营业执照的法人;③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完整;④企业中存在有不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投资人;⑤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不正确。
七、为什么实名认证后还需要电子签名?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在办理登记、备案时,相关人员应当进行实名认证。而电子签名只是签名方式的一种,可以选择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名。也就是说,申请人实名认证成功后,可自由选择是否电子签名,如电子签名成功,则不再需要手写签字。
八、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是否需要线上实名认证?
不需要,当前渝快办APP仅支持中国居民身份证实名验证。
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否要先清税?
要。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经营范围必须点选吗?为什么不能自己填报?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十一、房产证记载的地址与现地址表述不同了,应当如何处理?
可采取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现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一致,如:房屋租赁地址为:重庆市**区**镇复兴村6组300号(房产证载明地址为:重庆市**区**镇傅家东风村转龙湾组);二是直接采用申报承诺制进行住所登记;三是租赁合同仅写现地址,则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证明租赁合同上的现地址与房产证地址是同一地址。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中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在后续办理变更登记中,需要家庭成员签字吗?
在办理不涉及投资人变更的变更登记时仅需投资人签字即可。
十三、未成年人可以担任公司股东吗?由谁来签署相关登记申请资料?
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未成年人担任股东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相关登记申请资料。
十四、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股东的,哪种情况走备案流程?哪种情况走变更流程?
若股东人员不变,仅仅是股东出资额发生变更的,走备案流程;若存在股东人员增加或减少的,走变更流程。
十五、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化,应当怎么办?
可申请办理登记联络员备案,也可结合其他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十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在“渝快办”提交股东变更申请后,已死亡股东的实名认证该如何处理?
将已死亡股东的实名认证改为线下,由其继承人在登记窗口完成确认。
十七、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先到税务部门缴税后,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八、在哪里可以查看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登录电脑网页输入查询“经营范围标准化查询系统”(https://jyfwyun.com),或打开微信在小程序中搜索“知融经营范围小助手”。登录后,选择市场主体所在地,如选择“重庆”,点击确定,进入系统查询重庆现有条目。
十九、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是否需要提交任职证明文件?
不需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已设置负责人任免职信息的填报内容,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即可,无需再单独提交任职证明文件。
二十、公司股东尚未实缴到位的出资,是否能变更出资方式?
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章程中出资方式作出修改,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
二十一、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启动减资程序呢?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公司股东自主决策的(一般减资);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仍未出资,股东因此而失权的(失权减资);③公司依次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后,仍有亏损的(简易减资)。
二十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吗?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都必须在发布减资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以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减资登记吗?
不一定。一般减资程序为①股东会决议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②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③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减资登记申请,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但是,用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减资只需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后,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减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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