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25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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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4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6〕215号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华辰申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
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
经营范围: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市局企业处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文件,根据文件所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5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时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6号),要求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限期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调查过程中,我们围绕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小额贷款业务。我局根据《关于做好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办理变更事宜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华辰申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且已被列入异常名录。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经营痕迹,通过拨打当事人预留的联系电话13908******,无法联系当事人。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出具的《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措施决定书》(渝金监发〔2025〕210号)显示,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地均无法找到,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协助调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华辰申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参保情况的复函》查询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至今无纳税和参保记录。调查认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华辰申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歇业登记,在长时间内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5月30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阳、6月4日向当事人的监事会主席邓*、5月30日向当事人的董事李*、5月29日向当事人的股东唐*兴、5月29日向当事人的董事李*远、5月30日向当事人的副董事长秦*权、5月29日向当事人的监事林*、5月29日向当事人的董事吴*丰、6月2日向当事人的监事刘*伟、5月29日向当事人的股东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分别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6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7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8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9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10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11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12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13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14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6〕15号),要求其接受询问调查。但上述人员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市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文件,证明线索来源;
第三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办理歇业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重庆南宏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的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第五组: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出具的《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措施决定书》(渝金监发〔2025〕210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协助调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华辰申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参保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已超6个月未缴纳社保及税费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查询地址截图,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住所信息的事实;
第七组:询问通知书、邮寄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罚告〔2026〕20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也未办理歇业登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我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办理歇业登记,在长时间内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