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203 | [ 发文字号 ] | 渝万盛市监企不予撤〔2026〕00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203 |
| [ 发文字号 ] | 渝万盛市监企不予撤〔2026〕00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4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7731307J
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21号5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举
申请人张荣举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证明注册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该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及视频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被许可人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一千万元整,公司股东为白桂林、黄元华,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21号5号,2015年9月6日,该公司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为张荣举。调查发现该公司由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执法人员查询公司登记材料中的场地使用说明,地址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21号5室,说明日期为2015年1月8日,说明提供人及产权归属均为青年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联系青年镇人民政府,青年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执法人员对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情况说明。因此,该公司登记材料中地址为真实地址。2026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向张荣举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张荣举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材料、也未到现场接受询问。经电话联系张荣举无法到现场来接受询问调查,也无法提供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详细证据材料。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张荣举身份证复印件、撤销该公司登记申请、申请撤销登记承诺书、光盘,证明张荣举申请撤销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登记的事实。
二是经济户口查询截图,证明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三是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青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真实地址的事实。
四是对张荣举发出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2026年5月15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张荣举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张荣举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张荣举主张其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据不充分,其提交的撤销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变动备案登记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撤销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变动备案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