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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202 [ 发文字号 ] 渝万盛市监企撤〔2026〕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4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202
[ 发文字号 ] 渝万盛市监企撤〔2026〕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成文日期 ] 2026-07-14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0339554467W

住所(住址):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5-3-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凤

申请人杨德琼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证明注册为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要求撤销该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丢失补领身份证的情况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被许可人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两百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凤,公司股东为余凤、杨德琼,公司监事为杨德琼,公司住所(住址):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5-3-7号。调查发现该公司由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于2018年6月7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杨德琼向我局提供的身份证丢失补办情况说明中,具体内容如下:经系统查询,该人在南泉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的记录如下:20151月以证件丢失补领的原因办理身份证。重庆富城建筑工程设立于201558日,而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杨德琼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有限期限2005.09.21-2025.09.21证明该公司登记中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系虚假材料。执法人员查询公司登记材料中的房产证复印件地址为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5-3-7号,权利人为李新。执法人员通过万盛经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房屋坐落为“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5-3-7号”的地址没有房屋登记信息记录。因此,该公司登记中房产证系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杨德琼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身份信息被冒用承诺书,证明杨德琼申请撤销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事实。

二是经济户口查询截图,证明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以及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三是杨德琼的询问笔录和丢失补领身份证的情况说明,证明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是虚假材料的事实。

四是万盛经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截图,证明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系虚假材料的事实。

五是《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信息截图,证明余凤无法取得联系。

2026515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重庆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5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事项被许可人在文书送达后5日内缴回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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