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13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13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5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
听证告知书
张荣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你提交的撤销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重庆市利同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的设立登记的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廿 联系电话:023-48289076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