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80 | [ 发文字号 ] | 渝万盛市监企撤〔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80 |
| [ 发文字号 ] | 渝万盛市监企撤〔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9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0304830417X
住所(住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路21号1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启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
联系电话:13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榜上村小河坝组
申请人令狐克梅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证明注册为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要求撤销该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被许可人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两百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启才,公司股东为何启才、令狐克梅,公司监事为令狐克梅,公司住所(住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路21号1单元1-2号。调查发现该公司由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令狐克梅向我局提交的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中正〔2025〕文痕鉴字第157号)表明《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上“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栏的“令狐克梅”署名字迹不是令狐克梅所写。证明该公司登记中股东会决议系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令狐克梅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身份信息被冒用承诺书,证明令狐克梅申请撤销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事实。
二是经济户口查询截图,证明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三是令狐克梅的询问笔录和《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是虚假材料的事实。
四是《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信息截图,证明何启才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1月29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重庆财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