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59 | [ 发文字号 ] | 万盛经开市监〔2026〕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59 |
| [ 发文字号 ] | 万盛经开市监〔2026〕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6 |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
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市监〔2026〕8号
各基层所、局机关各科室(队)、消委会: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局2026年2月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目的,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简案快办”和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试点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5〕1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万盛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餐饮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予以小额奖励:
1. 食品经营资质类: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相应活动;未取得许可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或入网食品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食品;许可过期仍在营业;加工地址与许可地址不符。
2. 原材料及添加剂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添加禁用化学物质生产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采购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
3. 产品质量与安全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标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及特定人群食品;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
4. 标签与标识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示转基因食品、散装食品信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篡改日期。
5. 特殊食品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产品。
6. 事故处置与报告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处置、报告,隐匿、伪造证据。
第三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属实,决定立案调查,被举报对象可能受到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由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小额奖励”。奖励额度为:
1. 食品经营资质类,50元/件。
2. 原材料及添加剂类,200元/件。
3. 产品质量与安全类,200元/件。
4. 标签与标识类,50元/件。
5. 特殊食品违规类,200元/件。
6. 事故处置与报告类,500元/件。
一个举报涉嫌多类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举报经调查后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标准另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15、12345、互联网平台、扫举报二维码、信件、现场等渠道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简要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主体同一类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获得举报“小额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本局掌握;
(三)举报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实名银行卡到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领取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本局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
(三)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为“小额奖励”的实施部门,由具体承办举报核查工作的办案机构负责奖励标准的认定、告知、材料收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审核,财务科负责资金发放工作。综合执法支队每月收集汇总举报和奖励发放数据。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附件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
第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审批表》(附件2),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执法支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执法办案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一条 本局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本局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截止时间2026年5月31日。
附件:1.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申请表
2.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审批表
附件1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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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年龄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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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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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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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被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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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 |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
附件2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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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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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银行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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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被举报人 |
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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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奖励的理由和依据 |
承办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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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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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支队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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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执法办案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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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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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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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