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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6〕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6〕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荣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26号1-18

法定代表人:*怀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64日,我局收到市局企业处、执法总队下发的《关于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组织吊销工作的通知》文件,根据文件所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7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时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胡*怀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渝万盛市监询通20255号),要求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限期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调查过程中,我们围绕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担保类业务。我局根据关于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组织吊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本局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发现“重庆荣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异常名录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经营痕迹,通过拨打当事人预留的联系电话159********,无法联系当事人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2020年7月后未纳税。根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万盛财文〔202496号)显示,当事人已超6个月未开展担保相关业务、未缴纳社保,且2021年3月以来,未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渝金2025325号)要求,向财政局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调查认定当事人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歇业登记在长时间内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我局在2025年7月30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胡*怀9月7日向当事人的股东姚*坤9月8日向当事人的监事会主席刘*民9月16日向当事人的董事沈*勤9月10日向当事人的董事张*南9月11日向当事人的经理杨*烈分别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渝万盛市监询通2025〕5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5〕7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5〕8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5〕9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5〕10号、渝万盛市监询通2025〕11号),要求其接受询问调查。但上述人员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市局下发的《关于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组织吊销工作的通知》文件,证明线索来源;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重庆振兴华福(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在其注册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以及在注册登记的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超6个月未开展担保相关业务、未缴纳社保及税费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在长时间内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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