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公示公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58 [ 发文字号 ] 渝万盛市监企撤〔2025〕00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 发布日期 ] 2025-08-1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58
[ 发文字号 ] 渝万盛市监企撤〔2025〕00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9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316524923

住所: 重庆市万盛区东林清溪桥41号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   

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陈利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信息办理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及视频材料、承诺书、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本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本局认为:申请行政许可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本案中,被许可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经执法人员通过万盛经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房屋坐落为“清溪桥41号6-2”的地址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系虚假材料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利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材料显示,2011年2月25日,陈利对其有效期限为“2009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22日”的身份证进行了挂失申报。2015年3月5日,被许可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陈利身份证已被挂失,为无效材料陈利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向本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所指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陈利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公司登记申请及视频材料、身份信息被冒用承诺书、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陈利申请撤销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事实。

二是经济户口查询截图,证明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三是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万盛经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查询情况截图,证明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是虚假材料的事实。

四是陈利提供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材料、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陈利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登记中陈利的身份证为无效材料。

2025610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点强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被许可人在文书送达后5日内缴回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