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2-00129 | [ 发文字号 ] | 渝万盛市监行撤字[2022]第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2-00129 |
[ 发文字号 ] | 渝万盛市监行撤字[2022]第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6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6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区南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339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万盛万东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已去世)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不含农膜),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用杂货(不含烟花爆竹)。
委托代理人:周华
2021年6月28日,张敏、董小红、邓先惠等18人向我局举报当事人于2007年6月28日取得企业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是虚假的,要求撤销。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29日,我局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启动行政许可退出程序予以调查。
经查,2007年6月10日,当事人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区分局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登记,提交了2007年2月1日股东会决议、2007年2月28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重庆市万兴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材料。其中2007年2月1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董小红、封尊万、石殖渝、高泽明、杨涛、何万全、傅之常、刘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董小红、封尊万、石殖渝、高泽明、杨涛、何万全、傅之常、刘华对上述协议并未追认,称对协议并不知情,且该协议未按约定履行,该协议对上述股东不发生效力。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也不能提供上述两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是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周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二是当事人重庆工商企业档案复印件、2007年2月13日股东会记录及委托书和方案表决表、1998年持股名单、2007年持股名单、2020年持股名单、记转账凭证、股权证发放情况,证明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增加注册资本的事实。
三是举报人举报材料、举报人申述材料、当事人重庆工商企业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周华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万盛市监限提字(2021)15号)、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电话询问情况、董小红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何红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吴映红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马槐树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刘素兰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卢波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樊小利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骆东询问笔录、姜胜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陈元林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陈跃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冉三全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吴清梅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傅之常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金文娟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股东离职放弃股东身份资料及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1)文痕鉴字第169号)副本原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局认为当事人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区分局提交不发生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下达拟撤销当事人2007年6月28日变更登记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
2022年3月16日我局举行听证,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进行了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综合听证情况,作出如下听证意见:一是原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区分局对当事人2007年6月28日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尽到了审查责任。二是当事人在2007年6月28日变更登记中提交的资料中确有不真实的、非股东本人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三是办案机构对该案的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恰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07年6月28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