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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2-001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天禾百货有限公司涉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字202225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天禾百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U5J5H                                                

住所(住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21号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45224******3174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查,抽检的产品为:1、商标为皓妙、规格型号为5kg/瓶、产品名称为高效护理皂液的产品;2、商标为格恋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为102mm*125mm/节*4层*12卷 2000克/提、产品名称为格恋卫生纸的产品;3、商标为碧顺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千克/袋,产品名称为熏香洗衣粉的产品;4、商标为红玫瑰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kg/瓶、产品名称为香氛洗衣液的产品。2022年1月2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编号为2021-03SH20363、2021-03ZQ120424、2021-03SH120364、2021-03SH120361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1-03SH20363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为高效护理皂液,规格型号为5kg/瓶,生产日期/批号2020.07.02,商标为皓妙,报告中的检验结论为“该抽检产品经检验,总活性物、规定污布的去污力(JB-02污布去污力)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JB-03污布去污力)项目不符合QB/T1224-2012标准《洗衣液 普通型》要求,不合格。”编号为2021-03ZQ120424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为格恋卫生纸,规格型号为102mm*125mm/节*4层*12卷 2000克/提,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20810-2018标准。编号为2021-03SH120364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为香氛洗衣液、规格型号3kg/瓶、限用日期及批号:2024/07/07  P:085001,检验结论为该抽检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B/T1224-2012标准(洗衣液 普通型)要求。编号为2021-03SH120361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为熏香洗衣粉、规格型号3千克/袋,限期使用日期及批号:2024年03月17日01,检验结论为该抽检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13171.2-2009标准(WL-A)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9日将编号2021-03SH20363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高效护理皂液。2022年1月2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不合格高效护理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不合格的高效护理皂液8瓶,报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以上8瓶高效护理皂液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6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天禾百货有限公司办公室管理人员唐继敏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2年2月25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报经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被扣押的8瓶高效护理皂液解除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高效护理皂液,其外观上标有皓妙高效护理皂液,生产商成都福荫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T1224,保质期三年,净含量5kg,合格等字样。

上述不合格高效护理皂液是当事人2020年7月8日从四川德阳其利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数量是12瓶,进货单价是39.8元一瓶,销售标价为特价39.9元一瓶。在2021年12月28日前,即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前,当事人已经售出3瓶,故抽样时的抽样基数为9瓶,抽样人员抽取样品2瓶,一瓶检样,一瓶备样,备样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付给当事人高效护理皂液买样费39.9元,当事人未对该笔费用进行税款的缴纳。监督抽查后,当事人未销售出不合格的高效护理皂液。按照抽样基数9瓶计算,该批次不合格高效护理皂液的货值金额为39.9元×9瓶,共计359.1元,违法所得为39.9元减去39.8元,为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 当事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 编号为2021-03SH20363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高效护理皂液不合格的事实。                                          

4. 抽样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经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高效护理皂液的违法事实,及不合格高效护理皂液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员抽样员证书,证明检验机构资质和检验抽样人员资质。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高效护理皂液中总活性物、规定污布的去污力(JB-02污布去污力)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JB-03污布去污力)项目不符合QB/T1224-2012标准《洗衣液 普通型》要求,会影响洗涤效果,当事人作为销售单位,应当对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液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的高效护理皂液8瓶

2. 罚款7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0.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行:建设中山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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