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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2-001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江岸普济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字202223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江岸普济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EDL112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重庆市万盛区***3号;

投资人:吴某

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保健食品。

20221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中药斗柜待售的中药饮片“白蔹”已发霉、腐烂,附有白色和黑色的霉变粉末。当事人所销售“白蔹”涉嫌劣药,2022125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待售的120g中药饮片“白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 20221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询问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和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药斗柜内待售中药饮片“白蔹”,已发生发霉、腐烂,附有白色和黑色的霉变粉末,该中药包装上贴合格证,合格证载明,名称:白蔹,规格:片,产地:河南,数量:0.5KG/袋,生产批号:130901,生产日期:20130905,生产厂家:成都中医大惠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号:川20100275 ,厂址: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建设街66号,标价及售价为0.05/克,实物重量120g。本案中药饮片“白蔹”的来源,是2013年桐君阁大药房重庆市万盛区杭白菊十店购进,购进数量为500g,购进后在2013年时售出380g,由于购进时间较长,购进票据和相关凭证现在已丢失,购进单位和购进单价无法查明。另查明,桐君阁大药房重庆市万盛区杭白菊十店登记地址为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3号,于20196月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该药房的经营者是某某吴某某是本案当事人投资人吴某的父亲。    

本案货值金额为0.05*120=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吴磊、叶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查及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本案的违法事实,以及证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金额。  

本局于20223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听告字〔20222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我们认为,药品标准与公众用药安全紧密相关,药品经营者所销售的药品应当符合药品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对自己销售的中药饮片未认真履行检查义务,将发霉、腐烂的中药饮片置放于药柜待售,存在药品安全隐患。依照《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的规定,对根、茎、藤木类,果实、种子类,全草类,叶类,花类,皮类,树脂类,动物类,菌藻类的质量标准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四部)》,药材与饮片的检定通则中规定:药材和饮片不得有虫蛀、发霉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本案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白蔹”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待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为6元,涉案财物较少,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符合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白蔹”120g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银联卡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科缴纳罚没款;也可到本局财务科领取非税收入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至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500102360005000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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