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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1-001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顺旺润滑油销售中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字〔202048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顺旺润滑油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EAEH5N               

住所:重庆市万盛区翠屏路**号楼1-311-38号门面

投资人:段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110******300418   

联系电话:133****2320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二村**2-1                                                

2020520日,我局接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顺旺润滑油销售中心销售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润滑油,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于2020520日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顺旺润滑油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22桶和“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规格:净含量:16kg3桶。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上述两款商品涉嫌假冒“长城”注册商标,并向市场监管局出具了《现场鉴定证明》,内容为:“经鉴定,以上查扣的共计贰拾伍桶,属于假冒我公司产品(假冒部分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特此证明。”报经区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于2020520日依法对上述两款共25桶商品当场实施扣押。

经查,商标“”和“”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4305929号)上载明内容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防冻剂;引擎冷却剂;引擎冷却剂用防沸腾制剂(截止)。第4305929号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办理了《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0206日。

《商标注册证》(第4309069号)上载明内容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油;工业用脂;导热油;传动带油脂;切削液;擦枪油;纺织用油;脱膜油(建筑);乳化油;钟表油;缝纫机油;白油;切割油; (截止);第4309069号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办理了《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1206日。

《商标注册证》(第4305927号)上载明内容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刹车液;液压系统用液;传动液;助力液;动力操纵液;起动液;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汽油净化添加剂;油分离化学品;石油分散剂;油脂分散剂;引擎冷却剂;引擎冷却剂用防沸腾制剂(截止);第4305927号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办理了《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1027日。

《商标注册证》(第4309068号)上载明内容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发动机油;齿轮油;润滑油;工业用脂;导热油;传动带油脂;切削液;擦枪油;纺织用油;脱膜油(建筑); 乳化油;钟表油;缝纫机油;白油;切割油(截止)。第4305927号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办理了《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1027日。

经查,上述被扣押的两款商品具有以下特征:1.“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为塑料桶包装,桶身上标有“”和“”商标,桶身上还标有“卓力”、“L-HM68”、“中国石化·荣誉出品”、“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净含量:16kg”、“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GB11118.1”等字样;包装桶盖上贴有防伪标签,标有“长城润滑油”、“揭表层拨400-810-9886输密码查真伪”、“揭”等字样,揭开防伪码,看到下层贴纸上标注有“长城润滑油”字样和4组共18位数字等信息。2.“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为塑料桶包装,桶身上标有“”和“”商标,桶身上还标有“尊龙”、“T300”“CF-4 15W-40”、“柴油机油”、“中国石化·荣誉出品”、“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净含量:16kg”、“抗磨液压油(高压高清)”、“产品执行标准:GB11122-2006”等字样;包装桶盖上贴有防伪标签,标有“长城润滑油”、“揭表层拨400-810-9886输密码查真伪”、“揭”等字样,揭开防伪码,看到下层贴纸上标注有“长城润滑油”字样和4组共18位数字等信息。经对比权利人所提供的“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和“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商品的外观图片,在外观、形状、商标、文字、图案上均与被扣押的上述两款商品相同。2020520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了《现场鉴定证明》指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被扣押的25桶商品系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明,2020520日被区市场监管局扣押的上述25桶商品中,有20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和3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规格:净含量:16kg)是当事人从重庆老顶坡汽配市场处采购的,当事人不清楚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人的名字,留有联系人手机号码13650558091,通过微信与供货商联系业务、下订单以及支付货款,该供应商的微信号码(昵称是“勇往直前”)是gaogangningbo202045日,当事人从前述供应商处采购了“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20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规格:净含量:16kg)”5桶,共采购了25桶,约定的进购价格为:1、“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单价为190/桶;2、“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规格:净含量:16kg)单价为190/桶。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商品的单价均为220/桶。截至520日,当事人共销售了“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2桶,剩余3桶被依法扣押;未销售“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剩余的20桶被依法扣押。

2020520日被区市场监管局扣押的上述25桶商品中,有2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是从成都的一家供应商处采购的,当事人不清楚单位名称和联系人的名字,留有联系人的手机号码13709027677,通过微信与该供货商联系业务、下订单以及支付货款,该供应商的微信号码(昵称是“A风”)是fsyfyl5202019(具体日期无法查实),当事人从成都这家供应商处共采购了5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约定的进购单价为190/桶,当事人销售该商品的单价是220/桶。截至2020520日,当事人共销售了3桶前述商品,剩余2桶被依法扣押。

    1. 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未与供应商签订进货合同,支付方式是微信转账,没有收集供货清单和供货收据;销售过程中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和台账,当事人收货后没有履行查验义务,没有向供货商索要必要的商品商标授权许可。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无上述两款商品的销售标价签,也无销售台账,当事人也未向我局提供以往同款产品的销售单价证明资料我局采信了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其中“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的市场价为240/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规格:净含量:16kg)的市场价为255/桶。按照我局扣押的22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3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60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侵权的《举报投诉书》、《授权书》、《现场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现场鉴定补充说明》、《价格说明》,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长城”牌液压油和柴油机油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 《价格说明》、现场笔录、电话调查记录、《情况说明》、段江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询问笔录以及微信截图打印件、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商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以及违法经营额。

我局已于2020814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两款商品的过程中,未与供货单位签订供销合同,未收集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未建立销售台账,未收集和查验供应商资质、授权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等资料,当事人有能力鉴别上述两款商品的真伪而没有鉴别,没有履行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

  1. 没收“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规格:净含量:16kg)”22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CF-4 15W-40”(规格:净含量:16kg3桶;

  2. 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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