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6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泰益伢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泰益伢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W5JN72Q
住所: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谢兴俐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日期:2024年08月1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一般项目:诊所服务;医院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等
2025年3月17日、4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事项对当事人*团店铺“伢博士口腔·种植矫正中心(万盛院区)”进行线上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团店铺中找到了标题为“【矫正检查1次】拍片检查+方案设计+牙齿不齐”,“【超声波洗牙】【感恩特惠·新春专项】清洗牙结石”,“【牙齿检查含拍】十项全面检查·种植牙·拔牙·镶牙”,“【牙齿美白·新春专享】冷光美白|首次体验价”,“【儿童乳牙拔除·包含麻醉】单颗|轻柔拔不害怕”的5个团购链接。上述5个团购链接的页面均有销售价与划线价相比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5个被比较价格的定价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4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围绕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页面截图、*团验券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违法事实。
当事人是一家诊所,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
2025年3月17日、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事项对当事人在*团APP上的店铺“伢博士口腔·种植矫正中心(万盛院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占剑波的见证下,打开*团APP搜索“伢博士万盛”出现“伢博士口腔·种植矫正中心(万盛院区)”的*团店铺,在店铺中找到了5个团购销售链接,详情如下:①【矫正检查1次】拍片检查+方案设计+牙齿不齐,¥9.9 ¥298,已售1;(下称【矫正检查1次】)②【超声波洗牙】【感恩特惠·新春专项】清洗牙结石,¥68 ¥188,已售50+;(下称【超声波洗牙】)③【牙齿检查含拍】十项全面检查·种植牙·拔牙·镶牙,¥9.9 ¥198,已售3;(下称【牙齿检查含拍】)④【牙齿美白·新春专享】冷光美白|首次体验价,¥268 ¥680,已售1;(下称【牙齿美白·新春专享】)⑤【儿童乳牙拔除·包含麻醉】单颗|轻柔拔不害怕,¥30 ¥100,已售1;(下称【儿童乳牙拔除·包含麻醉】)
经查:【矫正检查1次】的页面有销售价¥9.9与划线价¥298相比较,【超声波洗牙】的页面有销售价¥68与划线价¥188相比较,【牙齿检查含拍】的页面有销售价¥9.9与划线价¥198相比较,【牙齿美白·新春专享】的页面有销售价¥268与划线价¥680相比较,【儿童乳牙拔除·包含麻醉】的页面有销售价¥30与划线价¥100相比较,被比较价格¥298、¥188、¥198、¥680、¥100没有定价依据,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以被比较价格销售相应服务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使用比较价格,是为了让消费者觉得实际价格很优惠,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效果。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开通*团店铺,于2025年1月26日上架并对上述5个销售链接开展促销活动,于2025年4月1日下架上述5个销售链接。截止2025年6月26日,上述5个团购链接销售情况如下:【矫正检查1次】9.9元/单,销售1笔,【超声波洗牙】68元/单,销售53笔,【牙齿检查含拍】9.9元/单,销售3笔,【牙齿美白·新春专享】268元/单,销售1笔,【儿童乳牙拔除·包含麻醉】30元/单,销售1笔;当事人已提供上述团购的*团验券记录。因*团平台未收取佣金,按实际销售价计算,销售收入为3941.6元(1单×9.9元/单+53单×68元/单+3单×9.9元/单+1单×268元/单+1单×30元/单)。因未纳税,故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94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谢兴俐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团店铺截图、*团上架记录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价格欺诈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团验券记录、*团下架记录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罚告〔2025〕6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商品价格是交易活动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必须确保其真实性与透明度。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品价格进行准确标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会扭曲消费者的价值判断,使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交易决定,更会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机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事人在*团店铺开展促销活动,用无依据的价格¥298、¥188、¥198、¥680、¥100作为被比较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我局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通过采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被比较价格吸引消费者,使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交易决定,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无从重的情形,但考虑到当事人是医疗机构,本案中的消费者都是患者,价格欺诈行为容易对患者造成较大影响,故决定靠近一般处罚幅度的上限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941.6元;
2. 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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