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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2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重庆市富聚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4〕131号
当事人:重庆市富聚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7F3L33
住 所(住 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二郎峡路6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某
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860瓶待售乐堡啤酒瓶身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喷码被人为刮擦掉一部分。随即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1860瓶乐堡啤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渝万盛市监强制[2024]21号)。2024年5月7日,又依法延长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渝万盛市监延强[2024]20号)。2024年6月21日,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渝万盛市监解强[2024]28号)。当事人经营标签被刮擦的啤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们围绕涉嫌经营标签被刮擦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确定了违法事实。
当事人是一家食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食品销售、配送。
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啤酒进行检查,经营场所内有乐堡啤酒堆放待售。执法人员发现该批啤酒瓶身的标签上印有产品标准号:GB/T4927,生产日期:见标签喷码合格,保质期:9个月(5-25°C阴凉、干燥、避光、通风贮存),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生产,
地址: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桂园路18号,产地:重庆市梁平区(LP),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0022836156(同时印有其他分公司的名称、地址、产地、许可证编号),产地:标签喷码末两位字母代表产地,净含量:495mL等文字内容。其中生产日期等文字信息的标签喷码均为两行数字与字母组合,第一行为生产日期,第二行部分喷码均被人为刮擦掉,且刮擦痕迹较为明显,被刮擦部分后有LP字样。该批啤酒数量为155件,每件12瓶,共1860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1207有24瓶,生产日期为20231221有36瓶,生产日期为20240218有1800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应清晰、醒目、持久。
经查,根据乐堡啤酒生产厂商(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乐堡啤酒生产日期标注方法的说明》及附件《00.40.02啤酒成品外观标准补充
规定》、产品实物图片,乐堡瓶装啤酒生产日期信息为喷码,由两行组成,第一行为年月日,第二行为时分及分公司产地代码。因检查不仔细,当事人未能发现该批啤酒标签有刮擦痕迹。经将涉案乐堡啤酒与乐堡啤酒生产厂商提供的相关资料比对后确认,标签被人为刮擦掉了生产日期内容中的小时和分钟。此外,刮擦者和刮擦原因未能查明。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从江津区赵某副食经营部购进235件乐堡啤酒(12瓶/件,共2820瓶),购进的价格是42元/件。之后,以53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4月7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有刮擦痕迹的1860瓶。其中,3月26日销售给邱某刚60瓶(5件),被我局现场查获有刮擦的50瓶;4月3日、4月6日两次
销售给万盛经开区风锤九纵餐饮店240瓶(20件),有刮擦的127瓶;3月30日、4月6日两次销售给万盛经开区啃蹄筋餐饮店60瓶(5件),有刮擦的35瓶;3月27日销售给万盛区香辣轩餐馆120瓶(10件),有刮擦的67瓶;3月22日、4月2日两次销售给万盛经开区李平青椒鱼餐饮服务部120瓶(10件),有刮擦的67瓶。当事人销售给这5家餐馆的啤酒共计600瓶,标签有刮擦痕迹啤酒共计346瓶。
综上,以我局在当事人现场查获的标签有刮擦痕迹的1860瓶和在5家餐馆现场查获的346瓶、销售单价4.416元/瓶计算,涉案啤酒的货值为(1860瓶+346瓶)×4.416元/瓶=9741.70元,因当事人未纳税,违法所得为346瓶×4.416元/瓶=1527.94元。另查明,进货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开具的销售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信息,未索取供货方食品经营资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备案回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乐堡啤酒有人为刮擦的事实;第三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打印件,证明标签包含的内容;第四组:乐堡啤酒生产厂商提供的《关于乐堡啤酒生产日期标注方法的说明》及附件《00.40.02啤酒成品外观标准补充规定》、产品实物图片打印件,证明被刮擦部分的内容;第五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塑箱押金退货单复印件、邱某刚、万盛经开区风锤九纵餐饮店负责人左某梅、万盛经开区啃蹄筋餐饮店负责人高某贵、万盛区香辣轩餐馆负责人刘某、万盛
经开区李平青椒鱼餐饮服务部霍某凤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涉案啤酒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第六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方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查验义务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罚告〔2024〕13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收集了进货单据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信息,但未能发现涉案啤酒的生产日期部位有较为明显的刮擦痕迹,说明对啤酒的情况未查验到位,在主观上存在过错。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M00100702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裁量基准对其进行处理。另,对江津区赵某副食经营部的行为,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5家餐馆的行为将另案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527.94元;2.没收标签被刮擦涉案乐堡啤酒1860瓶;3.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
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
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4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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