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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1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9 |
重庆源全动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规定发布广告行为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4〕79号
当事人:重庆源全动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P1B235
住 所(住 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旅游文化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某
2023年12月11日,我局于12315平台接收到3条关于重庆源全动保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店铺发布的兽药广告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的举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经营的“源全兽药”网络店铺有三款产品的广告均展示有动物器官、体态具体病变的病理症状照片及字样。当事人发布带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症和病理画面的兽药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兽药广告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未对当事人的相关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发布带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症和病理画面的兽药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未对当事人的相关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兽药及饲料添加剂销售单位,并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一个名称为“源全兽药”的网店。当事人为了让顾客更好的了解其在淘宝店铺上销售的产品,于2023年1月1日与王某(女,身份证500222********3324)签订《美工外包协议》,委托王某设计制作图文广告。协议约定:1、重庆源全动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王某设计制作电商平台产品图片、详情页面设计;2、服务项目包含:首页1个/月;详情定制版2个/月;单品制作新版50元/个,包含主图6张、长图5张、详情页一张。美工月保底任务只限合同有效,其每月详情页超出20个,每款以50元/个结算。每月保底费用1000元。3、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向王某提供了“羊用多联必应羊疫苗三联四防羊疫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羔羊痢疾”(以下简称“多联必应”)、“哈药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疫苗高端肺必应羊传胸疫苗支原体肺炎疫苗”(以下简称“肺必应”)、“兽药鱼腥草注射液产后消炎牛羊猪用益母产前后康消炎针剂尿路感染”(以下简称“鱼腥草注射液”)三款产品的图片、说明书、产品信息等资料。王某自行在网上查找对应的动物病症、病理图片后分别设计“多联必应”、“肺必应”、“鱼腥草注射液”等三款兽药产品的广告。“多联必应”广告显示有:“真胃黏膜出血性炎症血斑”、“肝表面和实质灰黄色损坏”、“肠出血淤血色暗红溃疡”、“肾软化实质呈稠糊状与被膜粘连,淤血肿大灰白色”字样及图片;“肺必应”广告显示有:肺花斑淤血水肿坏死胸腔积水”、“肺心肝表面灰白色纤维渗出物”、“严重消瘦呼吸困难呻吟哀嚎窒息死亡”、“肺门淋巴结肿大切面炎症充血”字样及图片;“鱼腥草注射液”广告显示有:“乳房肿胀”、“高热咳嗽”、“消肿排脓”、“乳汁变性血丝”字样及图片。三款兽药广告的图片主要是动物器官、体态具体病变的病理症状照片。2023年10月10日,王某通过名为“美工小群”的QQ群将“多联必应”的兽药广告发送给当事人。2023年10月11日,王某又将兽药“肺必应”、“鱼腥草注射液”的兽药广告再次发送给当事人。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将“多联必应”的兽药广告上传到淘宝店铺“源全兽药”内;又于2023年10月11日、12日,分别将“肺必应”的兽药广告、“鱼腥草注射液”的兽药广告再次上传到淘宝店铺“源全兽药”内。另查,当事人淘宝店铺中上述兽药产品链接的销售情况为:“多联必应”售价为8.68元,累计销量51,创建时间(上架时间,下同):2023-10-10 17:55,结束时间(下架时间,下同):2023-12-16 09:45;“肺必应”售价为36.88元,累计销量73,创建时间:2023-10-11 12:33,结束时间:2023-12-16 09:50;“鱼腥草注射液”售价为6.48元,累计销量52,创建时间:2023-10-12 13:20,结束时间:2023-12-16 09:55。当事人将涉案兽药广告与其对应的产品链接同时上架,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将涉案兽药广告下架。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商家后台记录为该链接下多个不同价格产品的总销量,其中每个产品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询核实,且当事人发布的兽药广告与兽药产品的销量并无直接联系。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又查,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58号)。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又因发布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兽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118号)。经查,当事人为兽药及饲料添加剂销售单位,并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一个名称为“源全兽药”的网店。当事人为了让顾客更好的了解其在淘宝店铺上销售的产品,于2023年1月1日与王某(女,身份证号码:500222********3324)签订《美工外包协议》,委托王某设计制作图文广告。协议约定:1、重庆源全动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王某设计制作电商平台产品图片、详情页面设计;2、服务项目包含:首页1个/月;详情定制版2个/月;单品制作新版50元/个,包含主图6张、长图5张、详情页一张。美工月保底任务只限合同有效,其每月详情页超出20个,每款以50元/个结算。每月保底费用1000元。3、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向王某提供了“羊用多联必应羊疫苗三联四防羊疫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羔羊痢疾”(以下简称“多联必应”)、“哈药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疫苗高端肺必应羊传胸疫苗支原体肺炎疫苗”(以下简称“肺必应”)、“兽药鱼腥草注射液产后消炎牛羊猪用益母产前后康消炎针剂尿路感染”(以下简称“鱼腥草注射液”)三款产品的图片、说明书、产品信息等资料。王某自行在网上查找对应的动物病症、病理图片后分别设计“多联必应”、“肺必应”、“鱼腥草注射液”等三款兽药产品的广告。“多联必应”广告显示有:“真胃黏膜出血性炎症血斑”、“肝表面和实质灰黄色损坏”、“肠出血淤血色暗红溃疡”、“肾软化实质呈稠糊状与被膜粘连,淤血肿大灰白色”字样及图片;“肺必应”广告显示有:肺花斑淤血水肿坏死胸腔积水”、“肺心肝表面灰白色纤维渗出物”、“严重消瘦呼吸困难呻吟哀嚎窒息死亡”、“肺门淋巴结肿大切面炎症充血”字样及图片;“鱼腥草注射液”广告显示有:“乳房肿胀”、“高热咳嗽”、“消肿排脓”、“乳汁变性血丝”字样及图片。三款兽药广告的图片主要是动物器官、体态具体病变的病理症状照片。2023年10月10日,王某通过名为“美工小群”的QQ群将“多联必应”的兽药广告发送给当事人。2023年10月11日,王某又将兽药“肺必应”、“鱼腥草注射液”的兽药广告再次发送给当事人。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将“多联必应”的兽药广告上传到淘宝店铺“源全兽药”内;又于2023年10月11日、12日,分别将“肺必应”的兽药广告、“鱼腥草注射液”的兽药广告再次上传到淘宝店铺“源全兽药”内。另查,当事人淘宝店铺中上述兽药产品链接的销售情况为:“多联必应”售价为8.68元,累计销量51,创建时间(上架时间,下同):2023-10-10 17:55,结束时间(下架时间,下同):2023-12-16 09:45;“肺必应”售价为36.88元,累计销量73,创建时间:2023-10-11 12:33,结束时间:2023-12-16 09:50;“鱼腥草注射液”售价为6.48元,累计销量52,创建时间:2023-10-12 13:20,结束时间:2023-12-16 09:55。当事人将涉案兽药广告与其对应的产品链接同时上架,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将涉案兽药广告下架。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商家后台记录为该链接下多个不同价格产品的总销量,其中每个产品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询核实,且当事人发布的兽药广告与兽药产品的销量并无直接联系。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又查,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58号)。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又因发布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兽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118号)。另查,当事人淘宝店铺中上述兽药产品链接的销售情况为:“羊用多联必应羊疫苗三联四防羊疫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羔羊痢疾”售价为8.68元,累计销量51,创建时间:2023-10-10 17:55,结束时间:2023-12-16 09:45;“哈药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疫苗高端肺必应羊传胸疫苗支原体肺炎疫苗”售价为36.88元,累计销量73,创建时间:2023-10-11 12:33,结束时间:2023-12-16 09:50;“兽药鱼腥草注射液产后消炎牛羊猪用益母产前后康消炎针剂尿路感染”售价为6.48元,累计销量52,创建时间:2023-10-12 13:20,结束时间:2023-12-16 09:55。当事人将涉案兽药广告与其对应的产品链接同时上架,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将涉案兽药广告下架整改。故涉案兽药广告的发布期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16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8天。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商家后台记录为该链接下多个不同价格产品的总销量,其中每个产品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询核实,且当事人发布的兽药广告与兽药产品的销量并无直接联系。故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又查,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58号)。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又因发布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兽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118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及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兽药经营资质;第二组:现场笔录及照片、代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淘宝网店铺内容截图打印件、美工王某提供的QQ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带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症和病理画面的兽药广告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第三组:代某的第二次、第三次询问笔录、淘宝商家后台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第四组:《美工外包协议》、王某的询问笔录、代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第五组:代某的第三次询问笔录、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58号和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多次违法的事实;第六组:代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淘宝商家后台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罚告〔2024〕8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广告主应当严格审查发布的广告内容,依法依规向消费者宣传产品,使消费者知晓产品特点从而合理的选购。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产品详情页中上传发布带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画面的兽药广告,违反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八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规定,属于发布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的兽药广告的行为。当事人未仔细审查便发布违法兽药广告,在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但在执法人员检查后次日就下架了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当事人于2023年有过两次广告类违法记录,该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既有减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参考《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E00600103”的裁量基准,应当对当事人作“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到0.7万元的罚款。”的处罚。本案中由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局现对当事人作0.3万元到0.7万元的处罚。罚款35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4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