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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0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3〕319号

当事人: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26
住 所(住 址):白桃路5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某源 身份证件号码:330303********0917
   2023年5月29日,本局接到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有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物品。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盛经开区煤电园区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堆放有7
个阀门,阀门上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字样和商标“”的金属铭牌和纸质吊牌。2023年5月29日,商标权利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和鉴定资质证明以及《鉴定书》,其中《鉴定书》载明“2023年5月29日我公司销售部经理洪跃进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
有限公司所购买的下列物品进行鉴定: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样品数量(个) 备注刀型闸阀 DMZ7
10R 44986 五 标称通径:500m刀型闸阀 DMZ7
10R 44986 二 标称通径:600m经我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出厂,含有“”商标的铭牌及合格证的货品现场鉴定后,得出结论:该批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或授权
权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利益。我公司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委托人洪某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邵某源、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某东进行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送货单》以及当事人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签约
订的《采购合同》。经初步调查,上述涉案产品的销售方是当事人,生产方是浙江嘉新阀门有限公司,因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23年6月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案
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万盛经开区公安局(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4号、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5号),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相对不高、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
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2023年11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渝綦检刑不诉〔2023〕372号、373号),同日向本局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意见书中要求我局对当事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局领导批
批准,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3年5月29日,本局接到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有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物品。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盛经开区煤电园区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堆放有7个阀门,阀门上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字样和商标“”的金属铭牌和纸质吊牌。2023年5月29日,商标权利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和鉴定资质证明以及《鉴定书》,其中
《鉴定书》载明“2023年5月29日我公司销售部经理洪跃进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所购买的下列物品进行鉴定: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样品数量(个) 备注
刀型闸阀44986 五 标称通径:500m刀型闸阀44986 二 标称通径:600m经我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出厂,含有“”商标的铭牌及合格证的货品现场鉴定后,得出结论:该批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或授权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利益。我公司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委托人洪某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邵某源、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某东进行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送货单》以及当事人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签约
订的《采购合同》。经初步调查,上述涉案产品的销售方是当事人,生产方是浙江嘉新阀门有限公司,因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23年6月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案

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万盛经开区公安局(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4号、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5号),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相对不高、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
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2023年11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渝綦检刑不诉〔2023〕372号、373号),同日向本局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意见书中要求我局对当事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邵源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第二组:邵某源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邵某源的询问笔录1份、邵某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刘某武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刘某东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权利人提交的《举报信》、《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鉴定资质、《鉴定书》复印件各1份,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的洪某进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第三组:邵某源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邵某源的询问笔录1份、邵某源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刘某东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51480元的事实;第四组:邵某源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邵某源的讯问笔录1份、邵某源的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违法所得的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应当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购进正规的产品,确保自身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且为正品,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进行的贴牌行为属于违法,当事人为了赋予产品本身不具备的品牌效应从而提升产品的质量感官,要求生产厂家对其产品张贴品牌影响力较大的商标并将贴牌产品用于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涉案商品数量仅为7件,且当事人
取得了商标权利人谅解,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国家市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的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参考《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P00100302”裁量基准中“查获违法商品不足 100 件的”的裁量因素,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违法经营额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另,本案中的涉案侵权商品在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予以扣押,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故我局不再对侵权商品作处理。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现场支付
缴纳罚款或者扫描《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上缴款二维码直接支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3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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