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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0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浙江嘉新阀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3〕318号

当事人:浙江嘉新阀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70569872T住 所(住 址):永嘉县瓯北镇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某武       身份证件号码:330324********3294
    2023年5月29日,本局接到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有假冒权利人的物品。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盛经开区煤电园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堆放有7个阀门,阀门上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字样和商标“”的金属铭牌和纸质吊牌,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拍照取证。2023年5月29日,权利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和鉴定资质证明以及《鉴定书》,其中《鉴定书》载明“2023年5月29日我公司销售部经理洪跃进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所购买的下列物品进行鉴定: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样品数量(个) 备注DMZ7 标称通径:刀型闸阀 10R 44986 五 500m刀型闸阀DMZ710R44986 二 标称通径:600m

经我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出厂,含有“”商标的铭牌及合格证的货品现场鉴定后,得出结论:该批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或授权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利益。我公司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委托人洪某进、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源、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某东进行询问,提取了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送货单》,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经初步查明上述涉案产品的销售方是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生产方是当事人,因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23年6月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负责人批准,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万盛经开区公安局(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4号、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5号),后经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相对不高、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渝綦检刑不诉〔2023〕370号、371号),同日向本局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意见书中要求我局对当事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3年5月29日,本局接到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有假冒权利人的物品。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盛经开区煤电园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堆放有7个阀门,阀门上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字样和商标“”的金属铭牌和纸质吊牌,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拍照取证。2023年5月29日,权利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和鉴定资质证明以及《鉴定书》,其中《鉴定书》载明“2023年5月29日我公司销售部经理洪跃进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所购买的下列物品进行鉴定: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样品数量(个) 备注刀型闸阀DMZ710R44986 五 标称通径:500m刀型闸阀 DMZ710R 44986 二 标称通径:600m经我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贴有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出厂,含有“”商标的铭牌及合格证的货品现场鉴定后,得出结论:该批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或授权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利益。我公司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委托人洪某进、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源、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某东进行询问,提取了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送货单》,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经初步查明上述涉案产品的销售方是重庆铂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生产方是当事人,因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23年6月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负责人批准,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万盛经开区公安局(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4号、渝万盛市监涉罪移〔2023〕5号),后经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相对不高、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渝綦检刑不诉〔2023〕370号、371号),同日向本局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意见书中要求我局对当事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某武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第二组:刘某武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刘某武的询问笔录1份,邵某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邵某源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刘某东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权利人提交的《举报信》、《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鉴定资质、《鉴定书》复印件各1份,权利人委托人的洪某进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额为104000元的事实;第三组:刘某武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刘某武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明知“”是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权利人是商品“”相同;第四组:刘某武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刘某武的询问笔录1份,邵某源的讯问笔录1份、邵某源的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9203 5.4元的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局认为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生产阀门的企业,不得在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的商标,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涉案商品数量仅为7件,且当事人取得了商标权利人谅解,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的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参考《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为“P00100302”裁量基准中“查获违法商品不足 100 件的”的裁量因素,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处违法经营额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法。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92035.4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现场支付缴纳罚款或者扫描《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上缴款二维码直接支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报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3年1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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